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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xx遭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刘xx遭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8)武法民初字第954号 原告林张伟,男,197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第九中学。

  原告刘xx,男,195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武冈市湾头桥镇合龙村2组23号。

  原告蔡xx,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武冈市人,住址同上,系原告刘xx之妻。

  委托代理人张辉文,男,湖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省武冈市迎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

  法定代表人周xx,男,该校校长。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xx,男,该校副校长。

  委托代理人张展柱,男,湖南省武冈市武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荆xx,男,该支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xx,男,该公司职工。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xx,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江西伟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赣中汽车物流有限公司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882号)。

  法定代表人钟x,男,该公司负责人。

  被告熊xx,男,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新建县松湖镇和平村铁芦坪自然村人,住江西省南昌市迎宾大道882号南昌赣中汽车物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于庆义,男,江西云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青山湖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x,男,该公司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安安,女,江西阳明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林张伟,原告刘xx,原告蔡xx与被告湖南省武冈市迎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下称迎春驾校),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冈支公司(下称武冈支公司),江西伟强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下称伟强公司),熊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昌分公司青山湖支公司(下称青山湖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于2008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在审理中刘xx因医治无效死亡。原告林张伟,刘xx,蔡xx申请参加本案诉讼。原告林张伟、刘xx、蔡xx及委托代理人张辉文,被告迎春驾校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刘松林,委托代理人张展柱,被告武冈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袁邵江、袁小平,被告熊xx的委托代理人于庆义,被告青山湖支公司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安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伟强公司法定代表人钟强,被告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林张伟、刘xx、蔡xx诉称,2008年8月23日8时许,刘xx(原告林张伟之妻,原告刘xx,蔡xx之女)驾驶两轮摩托车自武冈城区驶往邓元泰中心医院上班,途径武冈市邓元泰镇山岚村路段,在超越同向行驶的被告伟强公司所有的由被告熊xx驾驶越过公路中心线的赣A14462大货车时,与被告迎春驾校所有的由向邵东陪教,廖伯杰驾驶的湘EJ150学教练车左侧碰撞后,再与赣A14462大货车左前侧相碰撞,造成刘xx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刘xx经武冈市人民医院和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医治无效,于2008年12月12日死亡。造成各项经济损失共440 015.23 元。在这次交通事故中,被告迎春驾校,被告伟强公司,被告熊xx违反了《中x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其行为与被告刘xx之死有一定因果关系,且构成共同侵权,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迎春驾校湘EJ150学教练车在事故发生前,向被告武冈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被告武冈支公司应在122 000元保险金额内予以赔偿。被告伟强公司赣A14462大货车在事故发生前,向被告青山湖支公司投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被告青山湖支公司应分别在122 000元交强险保险金额内和第三者责任险200 000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金范围内予以赔偿。在被告武冈支公司和被告青山湖支公司赔偿后的不足部分,再由被告迎春驾校,被告伟强公司,被告熊xx负责连带赔偿。

  原告林张伟、刘xx、蔡xx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刘xx、林张伟、刘xx、蔡xx户籍证明;

  2、交通事故认定书;

  3、武冈支公司交强险保单;

  4、青山湖支公司交强险保单;

  5、刘xx入住武冈市人民医院的病案单;

  6、刘xx入住中南大学湘雅三医院病案单;

  7、刘xx入住武冈市邓元泰中心医院病案单;

  8、武冈市邓元泰中心医院证明;

  9、武冈市人民医院财务科证明及医疗费用清单;

  10、湘雅三医院医疗费发票及费用清单;

  11、法医鉴定费及刘xx自长沙转回武冈市救护车租车费;

  12、护理员任月x陪护费收条;

  13、护理人员在长沙市福林招待所的住宿收据;

  14、往返武冈至长沙的车票;

  15、湘雅三医院租床及家属陪护费收据;

  16、湘雅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司法鉴定书;

  17、刘xx诉讼请求,赔偿项目,数额明细表;

  18、熊xx驾驶证、伟强公司行驶证;

  19、武冈市人民医院医疗费发票;

  20、刘xx死亡证明;

  21、武冈市邓元泰中心医院出院记录;

  22、邓元泰中心医院诊断书及医疗费收据;

  23、邓元泰中心医院医疗费用清单。

  被告迎春亭驾校辩称,被告迎春驾校在本案中没有过错,与被告伟强公司、被告熊xx之间不存在共同故意或过失,对此,被告迎春驾校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和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迎春驾校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湘EJ150学教练车行驶证;

  2、湘EJ150学教练车检测记录单;

  3、交通事故现场照片;

  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记录;

  5、对熊xx的询问笔录;

  6、交通事故现场平面图;

  7、向邵东报案记录;

  8、交通事故认定书;

  9、对李宝x的询问笔录。

  被告武冈支公司辩称,被告武冈支公司不应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但可以作为本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对于本案的赔偿请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被告武冈支公司未提交证据;

  被告熊xx辩称,被告熊xx在本次事故中对损害结果无因果关系,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刘xx在举证期间内未能提交医疗费正式发票证明其举张,请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返回为刘xx住院治伤时所预交的医疗费4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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