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终止妊娠 孕妇诉请精神损害获赔五千
怀孕一月的女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接受了CT和X射线检查,无奈选择终止妊娠,其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近日,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013年5月20日下午,25岁的王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同方向由费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费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王某在受伤次日接受了CT和X射线检查,此时其已怀孕一个多月。出于胎儿健康考虑,在医生的建议下,王某在医院实行了终止妊娠手术。
事后,王某将费某及保险公司诉至鄞州法院,诉称因车祸而终止妊娠给原告造成了重大的精神痛苦。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8000余元。
被告费某和保险公司均辩称,终止妊娠与交通事故无关,且是原告自己决定终止妊娠,与终止妊娠相关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应得到支持。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应予支持,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000余元,其中精神抚慰金5000元。
法官连线
本案承办法官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未直接造成王某终止妊娠的后果,但王某因发生交通事故后而接受了必要的CT和X光照射检查,虑及胎儿健康而终止妊娠,故其终止妊娠与本起事故之间是有联系的。
司法实践中,审理交通事故侵权类案件时,只有经鉴定构成伤残时,才予以支持当事人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本案原告的伤情虽未构成残疾,但给其在精神上造成的痛苦是显而易见的,法院综合各方面因素支持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充分保护了受害人的权益。因此,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应该充分结合案件事实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更不应该把是否构成伤残作为是否支持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诉讼请求的标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