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染损害赔偿立法亟待破冰
法院以城镇标准判决原告获赔提高4万元
日前,湖北省某县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首次实行农民按城镇居民标准进行赔偿。
此案中,原告宋某系农村户口,自2003年至2006年初,在武汉市硚口区易家墩居住,从事焊接加工业务。2006年2月1日原告宋某乘坐被告王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张某驾驶的宇舟牌客车相撞。该客车属某裕通公司所有,该客车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20万元。这起事故造成原告宋某七级伤残。
庭审中原告宋某残疾赔偿金计算是适用农村村民标准,还是城镇居民标准成为了焦点。法院审理后认定:原告宋某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从事焊接加工业务,且居住时间长达三年之久,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武汉市,该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其残疾赔偿金应以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为妥。法院最终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赔偿原告宋某各项费用共计162993.80元;被告王某、张某分别赔偿原告宋某精神抚慰金3000元、2000元;被告某客运集团裕通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一判决结果比按照农村户口计算的各项赔偿费用增加了4万余元。
7月8日,捧着法院的调解书,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农民张某满含热泪地说:“俺们农民也能按城里人的标准拿到赔偿金,真不易呀。”
据了解,这是郑州市2003年实行城乡户籍一体化以来,法院首次以法律文书的形式确认按照“同命同价”标准进行赔付的案子。
去年,张某在车祸中身受重伤。中牟县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的责任认定认为,当事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在索赔时,张某认为,郑州市城乡户籍已打破二元制,应统一按城市标准赔付,赔偿其28万余元。车主何某认为,张某是农村户口,应按农村标准赔付,赔偿额共计9万余元。法院多次组织调解,双方都不肯让步。
“案情简单明了,分歧就集中在赔偿标准上。”中牟县人民法院院长刘宏建建议合议庭对赔偿标准进行研究,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做好判决的准备,而且在判决下发前,再组织一次调解,同时做好向双方进行释法明理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