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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

  【案例名称】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判决书

  【 案 号 】 (2005)广民字第739号

  【审理法院】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判决日期】

  【正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5)广民字第739号

  原告刘某,男,1991年2月6日出生,汉族,湖北省

  广水市人,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北关中学学生,住广水市陈巷镇方略村1组。

  法定代理人刘某国,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住广水市陈巷镇方略村1组,系刘某父亲。

  法定代理人梅艳华,女,196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住广水市陈巷镇方略村1组,系刘某母亲。

  被告黄某,男,196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住广水市陈巷镇寿山新街。

  委托代理人汪艳,女,1964年10月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农民,住广水市陈巷镇寿山新街,系黄某妻子,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付某涛,男,1973年8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无业,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宝林路*号。

  委托代理人付承家,男,194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广水市人,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干部,住广水市应山办事处宝林路-**号,系付某涛父亲,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付某涛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8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参加的合议庭,于2005年9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某的法定代理人梅艳华、被告黄某委托代理人汪艳、被告付某涛的委托代理人付承家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2005年2月7日11时40分,我乘坐的黄某驾驶的鄂S80921号柳州五菱面包车从陈巷至寿山沿杨平线由东向西行驶至庙湾路段时,遇到由付某涛驾驶的鄂S80105号东风大客车从对面开过来,因黄某采取措施不当,导致两车在公路南侧相撞,造成我双下肢受伤。经广水市公安局法医鉴定所鉴定,损伤程度构成六级伤残。我在广水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住院61天,要求黄某、付某涛赔偿我的住院费35626,01元,鉴定费840元,交通费500元,误工费1000元,伙食补助费1800元,住宿费1800元,后期治疗费6500元,残疾赔偿金289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总计96960元。

  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法庭提交了如下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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