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2010年/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四川2010年/2011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根据相关文件及司法解释规定,四川省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及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标准采用下列数据进行计算: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10年5月1日之后2011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3904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462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10857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841元
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间在2009年5月1日之后2010年4月30日之前采用下列数据:
1、全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2633元
2、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121元
3、全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679元
4、全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3128元
5、全省职工平均工资 24725元(特别提示:某些网站上传的全省职工平均工资为25038元,该数据与四川省高级法院今年四月底公布的相关数据不相符,应该适用24725元。)
多起因为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聘请的法律工作者不熟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具体赔偿标准及计算方法在交警的调解中或者法院诉讼中少赔几万甚至十几万的(法院实行不告不理,你自己起诉少算了,法院是不会给你增加的),实际计算过程中还要考虑对方有没有交强险,有没有证据可以支持农村户籍人口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按城镇标准赔偿(农村标准只有城镇标准的三分之一左右)等等问题,所以建议当事人遇到类似问题时最好找本地的专业交通事故律师代理,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