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读酒驾交通事故与保险赔偿
导读:城市发展,路网发达,私家车也是越来越多。发生交通事故,逃跑,罪加一等;醉酒驾驶撞了人,刑事责任背上身;故意制造意外去索赔,情节更恶劣。这些情况如果有造成第三人受伤,保险公司是不免责的。但作为肇事司机,并不意味着损失会少一点,因为保险公司可以找肇事司机追偿。
今天,我们找了一位经常审理交通事故纠纷的法官为我们解读相关法条,无论你是司机还是行人,无论你有车无车,都不妨看看哪些行为是需要特别引起注意和警醒的。
案例一 逃逸
在嘉兴市城东路某路段,阿海驾驶着小轿车碰撞了骑自行车过马路的阿莲,阿莲摔倒后又碰撞了对向开来的阿鹏驾驶的小轿车,两辆小轿车和自行车都损坏,阿莲受了伤。
事故发生后,阿海驾车到前方掉头,再次回到现场,但很快他就弃车跑了。交警对该交通事故作出责任认定:阿海承担主要责任,阿鹏承担次要责任,阿莲承担次要责任。
而阿莲被送进医院,并两度住院,之后更多次门诊治疗,共用去医疗费4万多元。经湖州浙北司法鉴定所鉴定,已属十级伤残。
为什么阿海要逃走?原来,他没有驾驶证,他开的车也是老婆的。这辆车的交强险投保于A保险公司,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阿鹏开的车交强险投保于B保险公司,事故也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所以事后B保险公司垫付了1万元,阿海垫付1.5,阿鹏垫付1万元。
其后,阿莲又把阿海、阿海的妻子、阿鹏及其两家保险公司告到法院,要求赔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次事故造成阿莲各项损失达13万余元,A保险公司和B保险公司,均应先行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阿海、阿鹏驾驶机动车,阿莲驾驶非机动车,根据三方事故责任的承担,对于阿莲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中超出交强险赔偿限额的部分2万余元,由阿海负担70%,阿鹏负担20%,阿莲自负10%。阿海妻子作为车辆所有人应知阿海无驾驶证,故对损害发生有过错,其对阿海负担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扣除已经垫付的钱,A保险公司赔偿阿莲5万多元,B保险公司赔偿阿莲4万多元,阿海妻子赔偿1600多元。
案例二 醉驾
阿明驾驶着小轿车,沿嘉兴市区勤俭路由东向西开到解放路口时,撞倒了骑着电动车的阿才,又撞上了桥护栏。小轿车、电动车、桥护栏都有损坏,阿才也伤得不轻。
之后,当地交警大队对该交通事故出具责任认定:阿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夜间通过交叉路口时未降低行驶速度,是本起交通事故的直接原因,应承担全部责任。阿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阿才被送进医院,花掉了5万多元。经嘉兴新联司法鉴定所鉴定,阿才受伤落下了一个九级伤残、一个十级伤残。
阿明自知责任重大,之后他和阿才达成了一个协议,由其一次性补偿阿才4.8万元(不包括阿明此前支付的4万元医疗费),此项补偿不用于抵充交强险应赔款项,由阿才另行向阿明车子的保险公司主张交强险赔偿。
之后,阿才把阿明车子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法院判决,由C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阿才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11万元,一共12万元。
●法官说法
司机故意制造事故致第三人受伤 保险公司也不能免责
嘉兴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周金英说,国家设立交强险制度,目的是对车辆这种高危工具给第三者造成损害时进行及时救济,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以维护社会公众的利益,故交强险具有公益性质,保险公司承担责任与否,并不必然以投保车辆驾驶员有过错为前提。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1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2.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
从以上三个法条可以看出,只有在受害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可以免责,驾驶人醉酒驾车发生交通事故、或是交通事故发生后有逃逸现象,保险公司仅对财产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受害人的人身损害,保险公司仍需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车主在保险公司投保1000元以内的交强险后,交强险赔偿限额为医疗费1万元,死亡伤残费等11万元,精神损失费2000元。
而对于“人身损害”的赔偿范围,根据《民法通则》第11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侵权责任法》第16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的规定,虽在具体列举赔偿项目上存在差异,但均未将人身损害赔偿的范围限定在仅赔偿抢救费用上,故对于“人身损害”赔偿范围的理解应按照广义的人身损害赔偿范围来确定。
知识关联:
醉驾、逃逸 保险公司可向致害人追偿
周金英指出,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向受害人赔偿后,如果存在醉酒驾驶、逃逸等情况还可通过打官司的方式,向致害人追偿。“但如果车主投保的是商业险,一般保险合同中都有约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经济损失或对方受害人的损失,保险公司在商业险部分是不负责赔偿的。对此,法院也是支持的。”
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另外,周金英还表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指出,国家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受害人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可以由救助基金先行垫付,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只存在三种情况:
1.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而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五个方面:
1.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2.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3.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
4.救助基金孳息;
5.其他资金。
责任编辑: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