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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同饮者要赔偿

  朋友聚会唱歌,本是一件令人愉快的事。可谌某某酒后驾车,发生交通事故致车毁人亡,留下年迈的双亲与三岁的女儿,酿成一场悲剧。谌某某家人认为与其子一起喝酒的朋友负有责任,于是一纸诉状将四名与其子喝酒的朋友告上法庭,要求连带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补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67231元的诉讼请求。2013年10月30日,湖南安化法院判决了这起赔偿纠纷,四被告被判各补偿4000元。

酒驾处罚

  【审理】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8日,四被告乘谌某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到某宾馆唱歌,至晚上12:00才结束,此活动由谌某某结账;活动结束后仍由谌某某驾驶车辆搭坐相同人员返回,途经某村右转弯路段,因未降低车速行驶,致使轿车冲向公路左侧陶某某房屋阶基处,轿车正面碰撞房屋阶基,造成车内司机谌某某死亡、其他四名乘客不程度受伤、轿车严重受损、陶某某房屋阶基受损的交通事故。安化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次交通事故由谌某某负全部责任,四被告无责任。

  【判决】

  法院认为,五人一起参加活动唱歌,谌某某为此次活动付款并来回驾驶车辆供乘,四被告均是此次活动的受益者。谌某某在此次活动中,因交通事故死亡,其他四被告均有不程度的受伤。相对于其他四被告,谌某某受害最深,不但失去了年轻宝贵的生命,还致使原告老夫妇遭受老年丧子、原告小女孩幼年丧父之痛。按本案法律事实,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四被告在谌某某事故发生过程中,不存在过错,本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为了抚慰原告受伤的心灵,作为谌某某朋友且一起参与活动的四被告可以给予原告一定的经济补偿作为精神安慰。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酬情判令四被告各补偿原告4000元为宜。

  小编观点:

  共同饮酒后出现人身伤亡事件,如果共同饮酒人没有尽到提醒、劝阻、照顾、护送和通知义务,应对造成伤亡的饮酒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理由在于,这符合《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和最高法《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的规定。

  本案判决合乎情理。

  责任编辑: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