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无偿代驾撞人 车主需承担连带责任
车主喝醉后,朋友无偿代驾,途中却把人撞了,到底该由谁赔钱?昨日,广东高院对一起请人无偿代驾致人死亡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作出再审判决,6.2万余元医疗费由车主承担赔偿责任,代驾者有重大过错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一、二审受理费2400余元由代驾者和车主共同负担。
无偿代驾撞人 代驾初审负全责
2011年10月22日21时许,佛山人郭某光饮酒后请时年23岁的同村村民郭某俭代为开车送其回家。当车行至南海区西樵镇大同大道附近时,郭某俭驾驶小汽车越过道路中心实线,与对向驶来的广西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摩托车司机受轻伤无大碍,但乘客李某摔倒在地,头部严重损伤。11月14日,南海区交警大队认定,代驾司机郭某俭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摩托车司机及乘客不承担事故责任。
2012年2月,由于代驾者郭某俭经济情况较差,无力全额支付赔偿款,李某的家属以李某的名义,向南海法院起诉,除要求代驾司机赔偿医疗费及诉讼费外,同时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2年4月12日,南海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无法证明车主对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只能由代驾司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对于李某住院治疗截至2011年12月9日所产生的89019元医疗费,扣减保险公司已支付的10000元交强险及代驾司机支付的赔偿款17000元后,法院判决余款62019元应由代驾司机独自承担。案件受理费800.24元亦由代驾司机负担。 2012年7月13日,佛山中院二审驳回李某一方上诉,仍维持原判。
代驾者没钱赔 苦主再诉车主人
2012年8月25日,李某终因救治无效死亡。2013年1月,李某妻子陶某凤等人向广东高院申请再审,要求车主承担连带责任。经再审后,广东高院决定予以提审,并于8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庭审中,李某的妻妹陶某芬称,一审判决生效后,虽然申请了强制执行,但由于查不到代驾司机的财产,至今一分钱都没拿到。“老公被对方撞死,家里一下子没了顶梁柱。治疗时还花了很多钱。” 陶某芬说,“姐夫和姐姐有两个孩子,都还在读书,一家人过得真苦。”
高院再审改判 车主有连带责任
广东高院经审理后认为,郭某光既是涉案车辆的所有人,也是使用人。虽然车主郭某光喝了酒,但其对车辆运行并非没有支配力。郭某俭是应郭某光要求来代驾的,运行的目的地也受郭某光指示;从运行利益来看,郭某俭驾驶车辆的目的并非为其个人利益,而是送郭某光回家,所以郭某光应被视为享有运行利益。郭某俭出于朋友情分帮忙,不计取报酬,属于义务帮工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帮工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赔偿权利人请求帮工人和被帮工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作为驾驶人,同时作为帮工人的郭某俭在交通责任认定中被视为全责,属重大过失,郭某光系被帮工人,理应承担赔偿责任。据此,广东高院作出判决,6.2万余医疗费由车主郭某光承担赔偿责任,代驾者郭某俭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高院主审此案的秦旺法官表示,所谓连带赔偿责任,就是受害人一方可以要求车主或者无偿代驾者任何一方或者两方同时赔偿。在受害人要求车主或者无偿代驾者其中一方赔偿时,被索赔方在有财力的情况下不得拒绝履行。在履行完赔偿义务后,车主和无偿代驾者之间可以协商或者以诉讼的方式,界定内部责任,并确定各自应当承担的数额。对于后期的医疗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费用,受害人家属可以另行起诉。这些费用亦应由车主和无偿代驾者承担连带责任。
知识关联:
车主负连带责任
1、被盗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批复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所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无过错且对机动车不享有“运行利益”和“运行支配”,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2、车辆买卖未过户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更名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既不能支配该车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车辆买卖合同成立并交付后,虽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但不阻碍车辆所有权的转移,只是违反相关行政法规、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故原车主不承担赔偿责任。
3、分期付款买卖情况下的责任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购买人使用分期付款购买的车辆从事运输,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保留所有权的出卖方不应承担民事责任的反复规定:“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车,出卖方在购买方付清全部车款前保留车辆所有权的,购买方以自己名义与他人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并使用该车运输时,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出卖方不承担民事责任。”出卖方虽保有车辆所有权,但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故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4、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主的责任承担
机动车主作为雇主对机动车的运营享有“运行利益”,其雇员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的规定,直接确定机动车主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5、出租或有偿借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出租或有偿借用高度危险作业的车辆,车主对公共安全负有更大的责任,车主对车辆负有维修保养以确保车辆处于良好运行状态的义务,对租借人负有谨慎审查以确保车辆交付适宜驾驶人员使用。车主虽然丧失对车辆的支配,但是其自愿放弃且目的是为了取得运营经济利益,因此,不管车主出借有无过错,但其享有“运行利益”,应与租借人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况且,车主应当对运营车辆积极投保第三责任强制险、商业三者险、车上人员险来化解车辆运营风险。
6、无偿出借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如果出借人有过错(比如车辆存在安全瑕疵、出借给无资格人驾驶等),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果出借人无过错,且对车辆又不享有“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不应当与借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不承担任何责任,会导致车主对自己拥有的高度危险物不能尽到最大的谨慎义务,因此,车主应当在强制责任保险范围承担赔偿责任,这与车辆作为侵权物、国家设立强制责任险的精神相一致。
7、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车辆被质押、被修理保管情况下,车主丧失了对车辆“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肇事者驾驶车辆非出于车主自愿,因此车主无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
8、机动车挂靠情况下被挂靠人(登记法定车主)的责任承担
在挂靠情况下,挂靠人(实际机动车使用者)对外都是以被挂靠人名义出现的,被挂靠人负有谨慎监管挂靠人管理使用车辆义务,有义务缴纳机动车强制责任险和有关商业三者险,而且对机动车运营享有“运行利益”,为保护不特定第三者利益,被挂靠人应当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挂靠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
9、肇事者擅自驾驶(盗窃除外)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
肇事者擅自驾驶情况下,如果车主无疏于管理的过错,其不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主对自己所有的危险物疏于管理,致使他人方便随意擅自使用而发生交通事故的,车主应当与擅自使用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以加强高度危险作业的机动车所有者谨慎保管使用义务,更好地保护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因此,陈某父亲因对肇事的无牌照二轮摩托车疏于管理,致使陈某很方便擅自无证驾驶,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故其应当对陈某所承担的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责任编辑: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