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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获交通事故赔偿 老板拒赔工伤赔偿怎么办

  导读: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十属于工伤范畴的,在申请了交通事故赔偿金额之后,员工是否还能向老板索要工伤赔偿?公司拒绝赔偿怎么办?本文主要对一则交通事故工伤案例进行分析,同时也介绍了与交通事故工伤赔偿相关的法律知识,感谢您的阅读。

  【案情介绍】

  下班回家途中出车祸,公司老板也认同阿进(化名)属于工伤,可还是拒绝工伤赔偿,理由是阿进已经获得交通事故赔偿。

  去年的一天傍晚,阿进骑自行车下班回家。还没到家,被一辆逆行的小轿车撞了。虽然捡回一条命,阿进也落下个八级伤残。交警部门认定小轿车司机负全责。经过调解,阿进获得了交通事故赔偿10多万元,由小车司机和保险公司承担。

  阿进了解到,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属于工伤范围,可以向公司申请工伤赔偿,时效是一年。

  阿进说,还在时效期内,他就向公司讨要工伤赔偿,可老板拒绝了。老板说,阿进已经获得交通事故的赔偿,公司不可能再给他工伤赔偿。若是阿进继续讨要,将辞退他。

  难道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的赔偿不能同时兼得?阿进向早报法律热线咨询,他能要回工伤赔偿吗?

  【律师分析】

  律师:根据事实分析,阿进有权在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同时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因此阿进在下班途中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同时存在着工伤保险赔偿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两种赔偿责任虽是基于同一交通事故事实发生,但是因二者分别基于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侵权法律关系产生,因此两种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法律依据不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不同,赔偿的费用项目范围和计算方式等均不同。二者并不冲突,也不可替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我国法律并不反对工伤待遇和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同时兼得,因此,阿进在向道路交通事故的赔偿义务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后,仍可向用人单位要求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知识关联:

  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二者竞合的主要赔偿模式

  受伤职工如何获得赔偿,主要有以下四种赔偿模式:

  一是选择模式。

  即受伤职工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进行索赔。或是选择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或是选择工伤保险赔偿,二种赔偿方式的适用相互排斥。

  二是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受伤职工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不能依据侵权法律向直接侵权责任人提出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此种赔偿模式虽有利于职工的维权,但因保障力度不足,无法让职工获得完全赔偿,且不能制裁直接侵权责任人,只具有损害填补与分散损失的功能,目前只有少数国家采用。

  三是兼得模式。

  即受伤职工不仅可获得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还可以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即通俗所说的“双赔”。此种赔偿模式使受伤职工取得双重救济,有双份利益可赔,对受伤职工权益的保障程度是最大的,但造成受伤职工获得的赔偿总额可能超过其实际损害,即受伤职工增加额外利益,违背了“不应获得意外收益”的基本原则。支持采取此种赔偿模式的主要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12条及《职业病防治法》第52条、《生产安全法》第48条等相关法律规定,认为职工在交通事故中因第三人责任因素导致的伤害,法律是支持受伤职工获得双份利益的。

  四是补充模式。

  即受伤职工可以同时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其实际遭损失。此种模式既保护了职工的权益,完全填补损失,又能节约工伤统筹保障基金有限的社会资源,还能够维持相关法律制度的惩戒与预防功能,是较为可行的赔偿模式。

责任编辑: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