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XX与谭XX、谭YY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8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潘XX,(略)。
委托代理人潘德祥,(略)。
委托代理人刘燕兴,(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XX,(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谭YY,(略)。
上诉人潘XX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02)南民一初字第27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3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3年4月23日询问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潘德祥、刘燕兴及两被上诉人。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00年9月18日,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2001年4月26日,经佛山市人民检察院法医鉴定,原告损伤属二级伤残,同年6月6日,南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同年8月21日,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2年1月7日作出了判决。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后因原告病情有反复,自2001年12月23日至2002年7月3日止,多次继续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791.25元。原告遂再次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后续医疗费6791.25元。
原审判决认为:被告因交通事故致原告伤残,原告已在2001年8月21日向本院起诉,并由本院作出判决,其中赔偿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已含日后的医疗费在内,且原告已由法医评残和南海市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调解终结书,应视为原告已医疗终结。故原告又以病情反复,需后续治疗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74元,由原告承担。
上诉人潘XX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1、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中已含的医疗费,只能指残疾者在日后生活过程中,生病需要治疗的费用。上诉人严重脑损伤后遗症、脑外伤癫痫,是在2000年9月18日由被上诉人侵害所造成的,需要长期医治,所产生的医疗费绝对不可能包含在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中。《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已为上诉人提供了在法律法规保护下进行继续治疗的保障,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剥夺上诉人的医疗权及基本生存的权利。2、原审以法医评残和南海市交警大队作出的调解终结书认定上诉人已医疗终结,没有法律依据。法医评残、交警大队作出调解终结书,是交警部门根据被上诉人长期拒付上诉人医疗费、危害上诉人生命健康权的事实,作出的补救措施。因被上诉人的行为直接危害上诉人的治疗,经多次调解未果,交警部门作出调解终结书,以便上诉人持该书向法院起诉,用法律强制手段迫使被上诉人履行赔偿义务,使上诉人有继续医疗的经济来源,该项措施合理合法。3、脑外伤癫痫现无药可根治,2002年1月7日,南海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上诉人的继续治疗费,应以日后治疗所支付的费用另案主张,从而为上诉人提起本案诉讼提供了理据。上诉人的病情存在反复可能,故医疗需一直进行,不可能中断。据此请求:1、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被上诉人谭YY答辩认为:双方当事人间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已由交警部门作出调解终结意见并经西樵法庭判决,即双方当事人间的纠纷已终结。现上诉人再重新提出诉讼要求赔偿,属重复起诉。同意原审驳回上诉人诉讼请求的处理。
被上诉人谭XX答辩认为:同意谭YY的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