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XX等诉刘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更新时间: 2020-04-15 18:29 热度: 625°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豫法民一终字第64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XX,男,1960年2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庚章村第二居民组。系死者阙长安之子。
上诉人(原审原告) 赵XX,女,1941年5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妻。
上诉人(原审原告) 齐XX,女,1920年4月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死者之母。
三上诉人委托代理人 邱梅,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刘X,男,1984年9月出生,汉族,住济源市轵城镇西轵城村第四居民组。
法定代理人 刘X义,系刘X父亲。
委托代理人 段验军、邱海玲,济源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赵XX、赵XX、齐XX因与被上诉人刘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代理人邱梅,被上诉人法定代理人刘X义,委托代理人段验军、邱海玲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2)济民一初字第151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秦德平
代理审判员 周会斌
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
二○○二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翔宇(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