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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交通事故判决书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 2005 ) 深福法民一初字第 1211 号

  原告:陈某, 男 , 住广东省湛江市

  被告:邹某 , 男 ,汉族 ,出生 , 籍贯江西省万安县 , 住深圳市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奥林匹克大厦 4-5 楼。

  负责人:李玉猛 , 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某 , 男 , 汉族 ,出生 , 籍贯广东省四会市 , 住广东省四会市。

  被告:广东肇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 , 住所地:四会市城中区新风路 54 号。

  负责人:赵昌林 , 该汽车站站长。

  委托代理人:周XX , 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东肇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钟X , 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XX , 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 住所广东省四会市城中区海边坊八座。

  负责人:练XX , 该公司总经理。

  上列原告诉被告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 本院于2005 年 4 月 14 日立案受理后 , 适用普通程序 , 由审判员王平担任审判长 , 与审判员蔡奕惠、路来祥组成合议庭 , 于 2005 年 7 月 5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路伟国、李某 , 被告邹某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林秋利 , 被告黄某 , 被告广东肇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被告广东肇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敏华到庭 参加了诉讼。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 2004 年 11 月 29 日 , 原告搭乘被告邹某驾驶的粤2- I客车 ( 车主是被告邹某本人 , 保险人是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会分公司 ) , 在北环大道由西向东方向行驶 , 行至北环加油站时, 与被告黄喜驾驶的粤 HK0333 号大型客车( 车主是被告广东肇庆汽车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四会汽车站,保险人是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会支公司 ) 发生碰撞 , 造成原告受伤送北京大学深圳医院治疗。经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伤残评定为伤残四级。此次交通事故 , 给原告造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 , 并给原告精神健康造成严重的伤害 , 被告应按我国法律规定给付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继续治疗费( 取钢钉 ) 及精神损害赔偿金 , 共计 143297.84 元。赔偿金 143297.84 元 ( 包括 1 、医疗费 776 元 ; 二残疾者生 活补助费 47811.84 元 ; 3 、伤残评定费 500 元 ; 4 、误工费 30400 元 ; 5 、营养费 2900 元 ; 6 、交通费 2030 元 ; 7 、住宿费 15080 元 ; 8 、陈 平的伙食补助费 2900 元 ; 9 、护理费 6900 元 ; 10 、护理人员的伙食补助费 6000 元 ; 11 、继续治疗费 8000 元 ; 12 、精神抚慰金 20000 元 ) ;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邹某未答辩。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 以下简称平安保险公司 ) 辩称 , 一、本案原告起诉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作为被告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是车上的乘客 , 按照被告邹建兵和被告平安 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的规定 , 这个保险是适用乘客座位险 , 不是第 三者责任险 ; 二、被告邹某投保的保险金额为每人 10 万元 , 原告的诉讼请求超出了保险公司的赔偿限额 ; 三、原告要求支付精神抚慰金。在被告邹和被告保险公司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精神抚慰金属于免赔的范围。因此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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