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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铁路交通事故案件法律适用的若干问题

  铁路交通事故案件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不同,铁路交通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营线路上,包括专用铁路、铁路专用线和铁路站场、道口发生铁路机车、车辆与地方道路车辆、行人、牲畜碰撞等情况,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故。铁路交通事故案件是铁路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研究铁路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对搞好铁路法院审判工作具有重要意义。近几年随着铁路网线的扩展和列车五次大提速,铁路交通事故呈上升的趋势,起诉到法院的这类案件也明显增多。由于铁路交通事故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调整的范围,目前处理这类事故的主要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在审判实践中如何适用这两部法律的有关规定,存在“立法冲突”说和“特殊规定”说的争论。对此,笔者谈一点粗浅认识:一、《铁路法》与《民法通则》的规定存在不同

  《铁路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因铁路行车事故及其他铁路运营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的,铁路运输企业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人身伤亡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人身伤亡。”《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不难看出,作为高速运输工具的致害责任,《铁路法》与《民法通则》对法定的免责事由的规定是不同的:《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对包括高速运输工具在内的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免责事由的规定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而《铁路法》第五十八条对铁路交通事故规定的免责事由是“因不可抗力或者由于受害人的自身原因造成的,铁路运输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从该条第二款对“受害人自身原因”的解释,即“违章通过平交道口或者人行过道,或者在铁路线路上行走、坐卧造成的人身伤亡,属于受害人自身原因造成的”,可以明显地看出,这里规定的自身原因,“充气量应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这就是说,《铁路法》规定的”受害人自身原因“,不仅包括故意,也包括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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