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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

  摘要:受害人因道路交通事故致残支出的各项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案情简介:

  2012年3月7日沈先生乘坐的某金龙大型客车与丰田轿车追尾相撞,致使某金龙大型客车发生侧翻,沈先生受伤。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大队现场勘察,认定金龙大型客车对此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丰田轿车对此事故负次要责任,沈先生无责任。事故的发生给沈先生在经济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使其身体和精神上均遭受了极大的痛苦,而且沈先生被鉴定为6.5级伤残,对他以后的工作和生活都造成了严重影响。故沈先生将两肇事车辆的车主和肇事车辆的投保单位都起诉到法院,主张对方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一系列的赔偿金共计171384.43元。

  律师评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等相关法条的规定,在这起交通事故中,沈先生作为无辜的受害者,理应受到相应的赔偿,但同时,由于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的主张有些没有有效的证据,故很难得到全部的赔偿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赔偿沈先生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住宿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03732.75元,对于其他的诉讼请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