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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害认定工伤有限制

  元旦起施行的新《工伤保险条例》(下简称《条例》),至今近半个月。昨天,深圳市社保局通报了深圳落实新《条例》的情况,并就员工关心的问题进行解答。该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表示,员工在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受伤,如要认定为工伤,新条例限定员工必须是事故的“非本人主要责任”,而旧《条例》是不分主次责任的。

  无证驾驶、酒后驾车造成事故伤害不算工伤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是新《条例》的一大亮点,但不少员工误认为所有交通事故都能认定工伤。   黄险峰说,新《条例》将认定范围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调整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是 “松”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员工;但也有“紧”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对上下班途中本人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如无证驾驶、酒后驾车等行为造成本人伤亡的,不纳入工伤的范围。

  行政复议、诉讼期不得停止支付工伤医疗费

  以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为员工买工伤保险,员工发生工伤后,员工治疗费用按《条例》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用人单位会采取恶意诉讼的方式来拖延支付费用。   “我们接触到的此类案件中,时间最长的走完行政复议、诉讼的时间长达两三年。”黄险峰解释说,新《条例》增加了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的新规定,使工伤职工能够得到及时救治,也可以从制度上遏制部分用人单位恶意诉讼。

  只要发生了工伤就一定能赔

  为防止一些老板既不给员工买保险,在员工发生工伤后,因费用很大而逃匿。黄险峰说,新《条例》和今年7月1日即将实施的《社会保险法》给了工伤员工“双保险”。

  第一个“保险”:新《条例》规定未参保的工伤职工在用人单位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之前的费用仍由用人单位支付。

  第二个“保险”:《社会保险法》对工伤保险待遇垫付做了规定,即未参保的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其后向用人单位追偿;由于第三人原因造成工伤的,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垫付,其后向第三人追偿。目前,国家、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正在制定该垫付制度的具体实施办法。“这就是说,只要发生了工伤,就一定能赔,工伤职工权益得到了最大的保障。”黄XX说。

  但会不会出现一些企业先不参保,出了事情再参保的现象?黄险峰回答说,新《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