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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有新规

  目前,很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法规还不明确,车子借给别人酒驾、无证驾驶,商业性代驾、泊车,驾校学车,机动车维修,好意同乘等期间,发生车祸,?近日,浙江省高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对以前尚未明确的交通事故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

  近年来,随着机动车辆特别是私家车数量的急增,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也逐年增多,且往往事关当事人的重大人身、财产利益,法律关系较为复杂,近年来又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而现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对相关问题没有明确规定。市交警部门表示,随着新规的出台,更多的问题有了明文规定,有了实施的依据,交通事故赔偿处理也将越加完善。

  市民王先生几年前就购买了一辆小轿车,平时亲戚朋友有事来向他借车的时候,他都大方地把钥匙给了对方。对于是否会询问借车后驾驶车辆的人的资格证件,或者是否保证不酒后驾车的问题,王先生表示由于借车的都是熟人,不好意思开口问这些。然而省交通事故赔偿新规一出,对于经常借车的王先生来说,多了几分必要的提醒和保证。“自从新闻上知道这个消息后,我就让儿子从网上把规定打印下来仔细研究了一番。原来不好意思开口的问题现在变得十分有必要。”王先生说,“新规中对借他人车辆酒后驾车的行为,如果车主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所以,以后借车前我都要对方作好保证,并且确定开车人必须证照齐全。这是对双方负责。”

  据了解,日前出台的交通事故赔偿新规中规定,机动车主知道或应当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备驾驶资格、酒后驾车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驾车的事由,或者机动车存在安全隐患等情形的,应认定其具有过错,即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家住锦城街道、在高虹上班的徐玉红女士每天都自己开车去上班,但有时同是家住临安的同事也会经常搭徐女士的便车去上班。“同事之间互相帮忙是应该的,我一个人去和搭几个人去都是一样的。”徐女士对搭车的事情并不表示反对,“以前在电视上看过一些报道,说某地方的司机搭车途中发生事故,而一起搭车的人受到的损失则有司机全权负责。所以我也有这方面的顾虑,如果不同意搭车显得自己小气、不讲情义,如果搭车万一发生事故事情就很麻烦了。”

  徐女士的顾虑如今新规也有了新的规定。《意见》中规定,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无偿搭乘者损害的,应适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但驾驶人有重大过错的除外。无偿搭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驾驶人的赔偿责任。

  此外,省交通事故赔偿新规还首次明确规定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酒驾、无证驾驶等几种特殊情形的责任承担问题,强化了保险公司对交强险的责任,并提出受害人为“无名氏”的主张赔偿方。而其中规定的受害人的救治费先由保险公司垫付等细节无不体现了新规的人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