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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司机肇事 公司要补发服刑期工资吗

  摘要: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网友咨询:

  王某是一配货公司司机,某日送货途中,在高速公路上违章穿越中央隔离带掉头时,车身与一疾驶的轿车头部相撞,造成了轿车车毁人亡的后果。货车损坏,人无大碍。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王某承担主要责任,被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配货公司承担了轿车司机的死亡赔偿金及车辆损失费数十万元。没想到,王某刑满释放后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来讨要服刑期间工资。请问,法院能支持他的请求吗?

  律师解答: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倒车、逆行、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或者在车道内停车;

  (二)在匝道、加速车道或者减速车道上超车;

  (三)骑、轧车行道分界线或者在路肩上行驶;

  (四)非紧急情况时在应急车道行驶或者停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从以上规定可知,雇主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雇员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王某在高速公路上违章穿越中央隔离带有重大过失,其因此被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也充分说明王某是因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配货公司不但不应补发王某服刑期间工资,还可以向其追偿已支付的轿车司机的死亡赔偿金等人身损害赔偿和轿车的损失。

  知识关联: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什么情况下适用推定?

  所谓责任推定,是指在预先设定的某种情况下,当事人应负某种责任,而不论其是否该负某种责任。它是在特殊情况下认定事故责任的特殊方法。

  责任推定有下列几种情况:

  1、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当事人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均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若各方处同等程度,则负同等责任;各方处不同等程度,则推定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4、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或者物品,致使交通事故的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均有上述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如果双方均为驾驶机动车的,各负同等责任;一方驾驶机动车,另一方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驾驶机动车一方负主要责任,驾驶非机动车或者步行的一方负次要责任。

  公安机关只有在根据现场情况无法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如经调查,能客观认定责任的,则仍需按规定认定责任。

[责任编辑:小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