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xx、何X芬、何X红、许X飞、许X鑫诉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城关
许X光、何X芬、何新X、许X飞、许X鑫诉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
原告许X光,男,1947年7月25日生。
原告何X芬,女,1945年3月8日生。
原告何新X,女,1976年6月19日生。
原告许X飞,男,2001年1月12日生。
法定代理人何新X,女,1976年6月19日生。
原告许X鑫,男, 2002年6月18日生。
法定代理人何新X,女,1976年6月19日生。
五原告委托代理人陈晓,系荥阳市京城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
法定代表人敬XX,系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委主任。
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住所地:荥阳市老城大街。
法定代表人黄XX,系荥阳市城关乡乡长。
委托代理人戴殿伟,系荥阳市索河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春都路155号。
法定代表人胡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申XX,系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许X光、何X芬、何新X、许X飞、许X鑫诉被告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民委员会、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X光、何X芬、何新X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晓、原告许X飞、许X鑫的法定代理人何新X、被告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敬胜彪、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戴殿伟、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申贵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许X光、何X芬、何新X、许X飞、许X鑫诉称:2009年9月份,被告一公司下属的三项目部委托被告村委会就铁路北侧通往北周村公路桥下排水涵洞顶进行施工。2009年10月1日19时许,许玉波驾驶两轮摩托车行驶至该施工工地时发生事故,造成许玉波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村委会仅支付12000元。被告村委会在该处进行施工时未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且在施工作业地点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一公司下属的三项目部将该工程委托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村委会进行施工,同样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被告乡政府未全面审查被告的资质,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上述四被告的过错行为导致许玉波的死亡,为此四被告应连带赔偿五原告的各项损失。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但是一直无果,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上述五原告:1、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00000元;2、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许X光、何X芬、何新X、许X飞、许X鑫撤回对中铁七局集团郑西客运专线三项目部的起诉。
原告许X光、何X芬、何新X、许X飞、许X鑫明确具体赔偿项目如下:
1、死亡赔偿金89080元(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454元/年×20年)
2、丧葬费12408元(2008年度河南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24816元/年÷2)
3、被扶养人生活费(2008年度河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3044/年)
许X飞3044元×10年÷2=15220元
许X鑫3044元×11年÷2=16742元
许X光3044元×18年÷3=18264元
何X芬3044元×16年÷3=16235元
4、停尸费、尸检费、验尸费2336元
5、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元
6、交通费500元
以上合计205204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2000元
205204元-12000元=193204元
被告荥阳市城关乡雷垌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雷垌村委)口头辩称:雷垌村委不清楚施工需经哪些部门批准;雷垌村委已在施工现场设立三道警示标志,第一道是X横幅;第二道是三层砖;第三道是土堆。而许玉波酒后驾驶摩托车,且车速过快,造成其死亡的后果,雷垌村委没有责任。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五原告对村委的诉讼请求。
被告荥阳市城关乡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城关乡政府)口头辩称:五原告所诉城关乡政府,主体不适格,城关乡政府与本次交通事故无关;雷垌村委在道路上施工属于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范围,不属于城关乡政府职责范围;许玉波的死亡与城关乡政府无关,城关乡政府不存在过错。因此,请求法院驳回五原告对城关乡政府的诉讼请求。
被告中铁七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铁七局一公司)口头辩称:中铁七局一公司郑西客运专线三项目部(以下简称郑西专线三项目部)系中铁七局一公司下属临时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经城关乡政府协调,郑西专线三项目部将郑西客运专线列车北侧,通往北周村公路桥下排水涵洞一座委托给雷垌村委施工,双方签订有协议,雷垌村委负责安全防护工作;尽管许玉波的死亡与郑西专线三项目部无关,中铁七局一公司无责任,中铁七局一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处于人道主义,中铁七局一公司可适当付给雷垌村委部分款项,然后由雷垌村委赔付许玉波的亲属。
经审理查明: 2009年10月1日19时许,许玉波驾驶豫AP2227两轮摩托车沿城关乡雷垌村至北周村公路自东向西行驶至雷垌村西施工工地时,当场摔死。
2009年10月21日,荥阳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经现场勘查、询问调查证实上述交通事故基本事实,经分析论证作出荥公交认字[2009]第11244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此事故系因雷垌村委工程负责人敬胜彪因工程挖掘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及许玉波驾驶机动车未确保安全而造成的。
雷垌村委工程负责人敬胜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之规定,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之规定,负此事故的同等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