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启动 抢救有了绿色通道(图)
1月1日,《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在全国施行。市财政局、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农业局、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农机局等8部门成立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委员会,各区县也照此成立了各级管理机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已经全面启动,我市交通事故抢救有了绿色通道。
以下案例是一则虚拟的案例,然而它却包含有许多道路交通事故的共通点。从这则案例可以看出救助基金启动后带来的变化。
虚构案例
凌晨5:00,市民于X到公园晨练。在过马路时,被疾驰而来的小型货车撞伤,肇事者见没有目击者便驾车逃逸。数分钟后,路过的市民拨打了120,于X被送医院进抢救。
上午8时许,于X的家属赶到医院,但是家中经济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用。下午3时,交警部门通过现场的蛛丝马迹查找到了肇事者王力。然而,据了解,王力的家庭也很困难,刚借钱购买了小型货车且肇事车辆没有购买交强险,因此无法支付医疗费。为收集证据,交警对王力的车辆进行了扣留,20天后,交警按照规定放走了肇事车辆……
启动以前
抢救费成不和谐因素
因为医院是自负盈亏的事业单位,无法垫付太多医疗费用。于是事故当天,于X的家属找到交警部门要求解决。当天下午,在得知交警找到肇事者,并扣留了肇事车辆后,于X的家属以为抢救费用的问题很快就能得到解决。然而,20天过去了,不仅王力没有赔偿抢救费,于X的家属还得知交警放走了肇事车辆。
于X的家属很气愤地找到了交警部门,虽然交警解释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不能因为肇事者未交医疗费而扣留肇事车,追要赔偿可以向法院起诉。但于X的家属坚称:“案子是你们办的,车子也是你们放的,我们不找你们找谁?”后来更升级到信访部门反映,说交警部门不作为,办案人员收受贿赂、徇私舞弊、办人情案等。
启动以后
垫付费用解了燃眉之急
在事故现场勘查、询问调查时,交警了解了于X的伤情,并告知了于X家属救助基金的情况。3个工作日以内,交警部门书面通知了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就垫付通知及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垫付尚未结算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认为于X的情况符合垫付要求,于是将相关资金转入医院的账户,进行了抢救费用的垫付。
此后,由交警部门向王力追偿。于X的家属认为相关部门关心他们的切身困难,及时解决了抢救费的难题。于X在出院后与家属给相关部门送来了锦旗表示感谢。
基金来源
交强险、财政等多方筹资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地方政府按照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缴纳营业税数额给予的财政补助;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救助基金孳息;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的资金;社会捐款和其他资金。
垫付条件
涉及三种情况将垫付
《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依法应当由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及时垫付。救助基金一般会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具体的垫付费用应当按照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