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赖xx等诉周xx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赖xx系德化县汤头乡福山村4组农民。2004年7月21日14时许,赖xx乘坐妹夫赖开培驾驶的闽C/JA239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汤头乡政府往吉山村方向行驶,在354线46KM+200M处,与被告周xx驾驶的闽C/50432号大货车(车主系被告李xx)发生碰撞,致原告赖xx受伤。该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赖xx当即被送到德化上涌医院诊断治疗,因伤情严重,上涌医院在进行急救处理后,通知送往德化县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经县医院医生检查诊断,赖xx受伤造成特重型­脑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左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双额颞叶钩回疝等伤害后果。赖xx住院治疗90日,出院时,医生嘱咐应门诊随访、继续康复治疗六个月。在住院治疗期间,赖xx计花费医疗费 44723.31元 ,因伤情严重,不能彻底治愈。经法医鉴定部门鉴定,赖xx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脑损伤等,造成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已构成二级伤残。

  赖xx构成二级伤残,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的一子一女均为未成年(长子现年方15周岁,长女现年方13周岁),生活来源失去了依靠;同时赖xx社会交往极度困难、日常生活终生需要专人进行护理,因此赖xx因本案受伤,又造成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终生护理费等损失,总计损失达到28多万元。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在本案事故中,被告周xx及赖开培驾车在交会车时均未遵守减速靠右通行的原则,均应对本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赖xx对本事故不负责任。被告周xx与赖开培作为本事故同等责任者,依法均应分别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应分别赔偿赖xx14万元,被告李xx系肇事车主,应与被告周x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赖开培系赖xx的妹夫,且经济十分困难,赖xx根本不可能向其主张赔偿权利。而被告周xx及肇事车主李xx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仅赔付13000元,尚欠12万元多也一直不自觉支付。

  【承办经过】

  赖xx家庭经济本已十分贫困,为本次事故受伤治疗支付医疗费,其亲属又求亲告友、四处借贷,现债务累累。赖xx的妻子一方面要照顾残疾的丈夫,一方面又要面对讨债的债权人,使本已为丈夫受伤致残伤心不已的妻子更为愁绪万分。

  无奈之下,2004年12月间,赖xx的妻子郭美珠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通过法律援助向被告周xx及李xx索取赔偿款。中心律师听了郭美珠声泪俱下的哭诉、并认真查看了所提供的材料,当即向领导汇报。领导及时作出决定:为赖xx索赔一事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整理有关证据材料、代书诉状、指导原告到法庭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精神,向法庭提出追加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作为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周xx、李xx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