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院成功调处棘手交通事故索赔案
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上诉案,五方当事人分处铜陵、池州、滁州三地,8月12日,在外地法院同仁的协助下,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成功对此案进行调解,责任方及时主动支付了首批赔偿款30余万元。
2008年3月30日11时多,被上诉人刘XX驾驶一辆重型罐式货车,由铜陵县五松镇码头往铜陵市行驶,与被上诉人黄多英驾驶的正三轮摩托车发生侧面碰撞,造成黄多英受伤、正三轮摩托车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刘XX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该起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合计为592629.90元,扣除刘XX已支付的22000元,余款为546919.90元。肇事重型罐式货车系套牌车,原机动车所有人为上诉人滁州市金达石油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滁州金达公司)。2007年12月20日,滁州金达公司与案外人陈某签订《油罐车转让协议》,同日,滁州金达公司在滁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该车转户登记,转让给上诉人安徽省池州杰达(集团)物流服务有限公司特种车辆分公司(以下简称池州杰达特种车辆分公司),并将车辆和转户手续交给陈某。但因档案中车外廓长度参数与实际不符,发动机检验报告单确认发动机不合格等原因,2008年1月20日,池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不予办理该车入户手续,予以退办,并通知陈某90日内到原车管所办理入户。案发时,该车《机动车登记证书》登记车辆所有人为滁州金达公司,但承保的保险公司已将该车《保险单》投保人变更为池州杰达特种车辆分公司,关系较为复杂。
一审法院判决由刘XX、滁州金达公司、池州杰达联运公司特种车辆分公司连带赔偿黄多英经济损失546919.90元等。滁州金达公司、池州杰达联运公司特种车辆分公司不服,上诉至中院,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铜陵市中院民一庭开庭审理此案,在查明事实基础上,发现肇事司机经济拮据、赔偿能力很差;池州杰达联运公司特种车辆分公司作为车辆名义买主和挂靠单位,在未收取分文管理费的情况下就要承担几十万元的连带赔偿,认为很吃亏;滁州金达公司作为车辆卖主和登记车主,对卖车赚的钱还不够赔偿的结果也是心理不平衡,认为车辆已不归公司管理,无须承担责任;而受害者黄多英对自己垫付的医疗费等损失和后期治疗费用一年多来未能得到偿付更是心急如焚。
针对该案棘手的矛盾,主审法官历时两个月,几十次电话沟通,三次召集当事人面对面地调解,形成了一定的调解意见基础,但池州杰达联运公司特种车辆分公司与黄多英因分期连带付款期限意见仍有分歧,调解工作一度陷于僵局。市中院分管副院长程峰听取汇报后,及时与池州法院相关领导联系,请求协助对池州杰达联运公司特种车辆分公司做调解工作。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五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上诉人滁州金达公司、池州杰达联运公司特种车辆分公司积极按约定履行付款,一桩复杂的交通肇事赔偿纠纷案件成功调解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