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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10年江苏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有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费用标准(2009年度)的通知 135号

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根据江苏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江苏调查总队发布的《2009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现将2009年度我省相关赔偿费用标准所依据的统计数据通报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552元

  2、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3153元

  3、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8004元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804元 职工年平均工资和江苏省分细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表,待统计局数据公布后再做通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二0一0年二月二十五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