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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工伤双重赔偿案的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在王XX诉商丘市梁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环卫三所、梁园区环境卫生管理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 受王XX的委托,京港律师所事务所指派我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代为参与诉讼。现依据法律和事实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王XX是二被告单位的职工是不容置疑的,二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没有错误。

  我方举出的工伤认定书和被告开具的证明等证据都可以证明王XX是二被告单位的职工,而被告没有举出任何证据来反驳我方,因此,关于被告的主体资格问题是十分清楚的,不再赘述。

  二、王XX应获得工伤待遇赔偿是有法律依据的,不能给予重复赔偿是没有任何根据的,这是本案中的关健的一点。

  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28条的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 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 ;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 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根据上述规定,员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是不能重复享受 的。

  但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对此不再作相应规定。而200 3年12月26日公布,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 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代理人认为,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了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 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本案中的原告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

  原告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其主要理由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交通事故造成工伤后,工伤补偿与侵权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不能适用《合同法》第122条有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竞合,要求受害人只能择一请求赔偿”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