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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工伤"双赔"遇执行难

  工作期间遇车祸死亡,受害人及其家属能否既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又获得工伤赔偿?这是已故农民工院XX留给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二中院)的问题,更是留给已经三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问题。

  交通肇事者被判刑但无力赔偿

  院XX是来自河南的农民工,于2001年1月到北京市台湖福来顺建材商店打工。2007年5月21日,院XX和该商店经营者高启之子一同外出买建材,途中车辆发生故障,停靠在紧急隔离带上,孰料祸从天降。二人当场被疲劳驾驶的薛某驾车撞死。事故还造成一人轻伤,三车受损。交管部门认定,薛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检察机关认为薛某构成交通肇事罪,并提起公诉。

  院XX遗有一子,名院京河,时年9岁。2005年,院XX患有精神病的妻子在北京走失,下落不明。院XX死后,其兄院建堂代院京河就交通肇事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薛某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共计27万余元。与此同时,被害人高某家属也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44万元。

  2008年11月14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并判决其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赔偿院京河经济损失25万余元,判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支付院京河死亡赔偿金2.5万元。2009年3月5日,北京市二中院裁定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及适用法律正确,判决赔偿数额合理。

  事故发生后,薛某主动赔偿了两个被害人的丧葬费及相关费用2万余元。薛某所驾驶的四轮农用运输车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多伦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该保险的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5万元。而薛某只是一个农民,家庭经济困难,没有赔偿能力,自己也在事故中受伤。院京河的赔偿请求虽然得到了法院的支持,但大都无法兑现。

  走工伤赔偿之诉是否行得通

  对薛某可能没有赔偿能力,院京河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律师时福茂早有心理准备。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时福茂就考虑,如果赔偿无法兑现,是否可以走提起工伤(亡)赔偿诉讼之路。

  时福茂分析,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院XX应认定为工伤。

  但是时福茂发现,对于因为交通事故造成工伤,能否同时获得工伤赔偿和交通事故赔偿,目前的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对此,司法界和实务界存在两种观点:一是“补差说”,即劳动者发生工伤(亡)后,可以通过选择一种程序得到赔偿,如果赔偿低于实际所受损失,可以再通过另一种程序得到补偿。二是“双赔说”,即劳动者可以通过工伤程序和人身损害赔偿程序得到双重赔偿。因第三人侵权发生工伤的,民事侵权责任与工伤保险待遇性质不同,并不冲突,劳动者可以同时要求两种赔偿。

  对于“补差说”,时福茂认为,因为工伤和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承担责任的主体不同,让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补差责任?很难保证公平。另外,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而这是工伤赔偿所不支持的,无法通过补差来实现。

  对于“双赔说”,劳动行政部门并不支持。1996年10月1日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当劳动者在一次工伤中能够请求两项赔偿时,可以且只能得到最高的一项赔偿。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教授黎建飞也表示,客观地说,如果允许一次工伤受损者得到双重赔偿,会产生一个近乎于荒谬的结果:即同一项费用赔偿两次,更直白地说是“同一行为(如丧葬)要实施两次”,“相当荒谬”。

  “可是院京河并没有从交通肇事者手中实际拿到赔偿。”时福茂说,为了能让院京河以后的生活有所依靠,一定要通过工伤程序,尽力争取。

  成功判例指路,一审法院支持“双赔”

  2006年的一桩“因第三人致残的工伤案”,让时福茂平添了几分底气。

  温振其,河北省南和县人,2004年到北京一家啤酒屋做保安。2005年3月21日凌晨,同事“小白”醉酒后闯入值班室将正在值班的温振其砍伤,经鉴定,温振其属四级伤残。2006年4月,温被认定为工伤。

  历时两年半,花了3万多元,经过两次仲裁、一次工伤认定、一次鉴定、一次复议、三次诉讼之后,温振其走完了所有的法定程序,获得了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赔偿:2007年3月,法院判决雇主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5万余元、一次性工伤保险待遇9万元。2007年7月,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8万余元。

  该案的代理律师认为,法院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没有支持,理由是已经赔付,但对伤残赔偿金、抚养费等予以支持,处理得比较恰当,是“有限制双赔”的司法实践。

  这个案件应该对院XX一案有借鉴价值。时福茂代表院京河在向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提起工伤诉讼的时候,将温振其一案的相关材料,也给了法官。

  今年7月,通州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高启作为业主,对院京河的经济损失负有赔偿责任,原告要求给付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的诉请合理,证据充分;而丧葬费及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诉请,因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已经作出处理,故不予支持,最终判令高启赔偿原告一次性工伤(亡)补助金14万余元。

  但是被告高启不服,提出上诉,认为院XX交通事故的民事赔偿部分,法院已经判决由事故责任方薛某全部承担,现正在执行阶段,不应该再由自己赔偿。

  10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开庭二审院XX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截至记者发稿时,法院尚未作出裁决。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双赔”受到威胁

  被村委会指定为院京河监护人的院建堂,由于长期打官司,已经没有了稳定的职业,也没有了稳定的收入来源。二审结果的不确定性也让他们万分紧张。

  就在这个时候,时福茂看到了一个“不好”的消息,2009年7月24日,国务院发布了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中删除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有关“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相关负责人解释了四点理由:第一,2006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后,上下班途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职工可以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得到补偿,同时还可以通过民事赔偿的途径解决。第二,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保险范围而未将非机动车事故纳入范围的现行规定,导致了政策上的不平衡。第三,工伤保险主要为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受到伤害情形提供保障,将在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从工伤认定范围中删除,并不会影响对工伤保险核心情形的保障,符合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理。第四,实践中,不将机动车事故伤害纳入工伤认定范围的做法不仅更为简便、可行,而且妥善处理了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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