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XX等诉周XX等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赖ZZ系德化县汤头乡福山村4组农民。2004年7月21日14时许,赖ZZ乘坐妹夫赖XX驾驶的闽C/JA239号二轮摩托车从德化县汤头乡政府往吉山村方向行驶,在354线46KM 200M处,与被告周ZZ驾驶的闽C/50432号大货车(车主系被告李ZZ)发生碰撞,致原告赖ZZ受伤。该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赖ZZ当即被送到德化上涌医院诊断治疗,因伤情严重,上涌医院在进行急救处理后,通知送往德化县医院进行诊断治疗,经县医院医生检查诊断,赖ZZ受伤造成特重型脑损伤,双额叶脑挫裂伤,左颞顶枕部硬膜外血肿,双额颞叶钩回疝等伤害后果。赖ZZ住院治疗90日,出院时,医生嘱咐应门诊随访、继续康复治疗六个月。在住院治疗期间,赖ZZ计花费医疗费 44723.31元 ,因伤情严重,不能彻底治愈。经法医鉴定部门鉴定,赖ZZ因交通事故致重型闭合性脑损伤等,造成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不能工作,社会交往极度困难,已构成二级伤残。
赖ZZ构成二级伤残,已丧失劳动能力。其抚养的一子一女均为未成年(长子现年方15周岁,长女现年方13周岁),生活来源失去了依靠;同时赖ZZ社会交往极度困难、日常生活终生需要专人进行护理,因此赖ZZ因本案受伤,又造成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终生护理费等损失,总计损失达到28多万元。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在本案事故中,被告周ZZ及赖XX驾车在交会车时均未遵守减速靠右通行的原则,均应对本事故负同等责任,原告赖ZZ对本事故不负责任。被告周ZZ与赖XX作为本事故同等责任者,依法均应分别承担一半的赔偿责任,即应分别赔偿赖ZZ14万元,被告李ZZ系肇事车主,应与被告周ZZ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由于赖XX系赖ZZ的妹夫,且经济十分困难,赖ZZ根本不可能向其主张赔偿权利。而被告周ZZ及肇事车主李ZZ对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也一直以种种理由进行推诿,仅赔付13000元,尚欠12万元多也一直不自觉支付。
【承办经过】
赖ZZ家庭经济本已十分贫困,为本次事故受伤治疗支付医疗费,其亲属又求亲告友、四处借贷,现债务累累。赖ZZ的妻子一方面要照顾残疾的丈夫,一方面又要面对讨债的债权人,使本已为丈夫受伤致残伤心不已的妻子更为愁绪万分。
无奈之下,2004年12月间,赖ZZ的妻子郭美珠来到县法律援助中心,请求通过法律援助向被告周ZZ及李ZZ索取赔偿款。中心律师听了郭美珠声泪俱下的哭诉、并认真查看了所提供的材料,当即向领导汇报。领导及时作出决定:为赖ZZ索赔一事提供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接受指派后,立即着手整理有关证据材料、代书诉状、指导原告到法庭提起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承办律师又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精神,向法庭提出追加肇事车辆第三者责任险承保单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化支公司作为被告,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与周ZZ、李ZZ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由于原告赖ZZ的诉讼请求有理有据,各被告在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提出协商解决的要求。经过法庭主审法官、双方代理律师法理并举的说服教育,原、被告经协商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三被告自愿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九万元,其中周ZZ、李ZZ赔偿原告3.6万元,保险公司赔偿原告5.4万元;原告在收到赔偿款后自愿撤回诉讼。二00五年二月三日,在基本收到三被告赔偿款的情况下,原告申请撤诉,法庭裁定准予撤回起诉。原告的起诉要求得到了圆满的解决,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的维护。
【律师点评】
交通工具在给人们生产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给人们生命、财产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交通事故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给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甚至事故责任者本人也带来了深重灾难,有时足以让一个家庭陷入重重困境。为了化解事故责任的风险,确实维护交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本案中,经过协商,保险公司能够主动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于分解事故责任者的巨额赔偿责任,减轻责任者的负担,切实维护事故受害者的合法权益,显然是有着重大的意义的。然而,道路交通安全法所规定的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及社会救助基金制度,至今为止仍尚未出台相应的配套的规定,造成实践中难予操作的后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仍时常保障不到位,实为憾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