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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也有精神赔偿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一宗交通事故索赔案,判决肇事方赔偿死者家属280437.60元。其中有10万元是精神损害赔偿。

  2000年11月28日,深圳市顺远达运输有限公司司机王某,驾驶一辆大型牵引车在深圳一玩具厂门口,因操作不当,撞倒门前岗亭,致使正在岗亭内执行公务的职员陈XX死亡。

  死者陈XX的收入是家庭主要的经济来源,父母在家务农,还有一个妹妹,今年11岁,尚在就学。死者父母将车主和司机王某作为共同被告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死亡赔偿费75177.06元、抚养费20200元、赡养费103200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

  对于该不该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原被告在法庭上展开了争论。被告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没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不应支付。原告律师引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的具体规定:“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有权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和今年3月份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意见》:“因交通事故致人伤残或者死亡,当事人可据此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律师指出:该《意见》首次确立了道路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赔偿制度,突出保护受害人。《意见》对赔偿金额未作出限制及封顶。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和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肇事司机驾驶不慎,撞毁门卫室,是造成死者陈XX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对其死亡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车主单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认为,死者年仅20岁,作为家中的主要经济来源,其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原告诉请的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符合相应的法律规定,应予支持。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精神损害赔偿10万元、赡养费91200元和丧葬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合计为280437.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