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与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志诚,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佳福,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少华,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赣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x。
委托代理人张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xx,男性,汉族,40岁,农林牧渔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张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因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xx的治疗费、住院误工费、护理费、出院后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载货物损失、车辆报废损失共计人民币23058.56元,由原审被告杨xx承担17095.1元,扣除已付10695.1元,由原审被告杨xx于2007年9月20日前支付余款6400元给被上诉人张xx。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张xx。
三、被上诉人张xx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原审被告杨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张慧珍
审 判 员 温雪岩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