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受害人不配合治疗而死亡赔偿纠纷案
【问题提示】
交通肇事致人伤害后受害人不配合治疗而死亡,赔偿责任如何承担?
【案情】
原告:张XX。
原告:卿XX,张XX之婆母。
原告:卿a,张XX之女。
被告:龚XX。
1992年7月26日晚9时许,原告张XX之夫、卿XX(78岁)之子、卿a(17岁)之父卿XX骑自行车沿蒲江县寿卧公路行进,被告龚XX无证驾驶嘉陵50型摩托车与卿反方向行驶。在寿卧公路17公里处,两车发生碰撞,卿的自行车前圈被撞坏。当时卿自感未受伤,即推起自行车离开现场步行回家。次日上午8时许,卿XX呕吐、昏迷,被送到西崃区医院医治,经诊断为内出血,并于次日晚转人蒲江县人民医院治疗。县医院诊断卿为脑出血、硬膜下血肿、海马沟回疝,要求其住院手术,但卿自认为伤势不重,不愿住院手术治疗。在医院向其表明如不予手术治疗可能产生生命危险的后果时,卿仍执意出院,并称后果自己负责,不找医院。7月30日卿出院,回家后一直处于浅昏迷状态,于8月1日死亡。,次日,原告等人邀约亲友和被告之父进行协商并达成赔偿协议,由被告之父付给死者家属赔偿费6000元。8月20日,原告等人向交警队报案,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事故由龚XX负全部责任。
为此,原告向蒲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被告应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因死者生前是承包果园的专业户,年收入为1200元,根据交通事故赔偿的有关规定,应赔偿现金23305元,除赔偿6000元外,还应再赔偿17305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
被告辩称,车祸造成卿XX死亡一事,原告已和我父亲及双方亲友在场调解达成赔偿协议,我按协议一次性付清了各种费用6000,原告对自己在自愿、互谅、互让之下所作的民事行为翻悔,我不予认可,其提出的再赔偿17305元的请求,我不予同意。
【审判】
蒲江县人民法院为确定卿XX的死亡是否与龚XX的车相撞有关,委托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法医鉴定,结论为:卿XX因车祸致脑损伤、硬脑膜下血肿及内高血压、脑疝形成而死亡。该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龚XX无证驾驶摩托车与卿XX骑自行车相撞,卿对发生事故无过错。事故发生后被告擅自离开现场,未报案和未保护现场,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卿XX的死亡应承担全部责任。龚XX对原告卿a(未满18岁之在校生)应承担生活费,对原告卿XX也应承担部分生活费(卿XX有7个子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一)、(二)、(三)、(四)、(七)、(八)、(九)、(十)、(十一)款,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于1993年10月18日判决如下:
由龚XX付给原告各项赔偿费7595.67元。扣除已付的以烈)元,被告再付给原告1059.67元。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都未上诉。
【评析】
此案系一起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在造成交通事故的责任上是明确的,即被告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全部责任。案件看起来比较简单,但此案交通事故与卿死亡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问题却比较复杂,值得研究,这是正确判定被告民事责任的有无及大小的前提。
民事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内在的联系。关于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要明确两点:第一,只有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行为人才能承担民事责任。即是否具有因果关系解决的是民事责任的质的问题,也就是应否承担民事责任的问题。第二,因果关系本身又比较复杂。原因和结果联系的形式不同,联系紧密程度不同,以及原因的单一与复合都决定着原因对结果作用不同,这又引发了民事责任量的问题,即应负多大的民事责任的问题。本案被告违章撞伤卿XX,最后造成卿死亡的后果,具体分析其因果关系:第一,被告的违法行为与卿XX脑损伤之间具有必然因果关系,其违法原因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简单明了,容易把握。第二,被告违法行为与卿XX死亡之间是一种特殊的但却又是必然的因果关系。所谓必然的因果关系,是指被告的违法行为是卿死亡的根据,因为被告违章造成卿内出血,形成硬脑膜外血肿,压迫脑神经,造成死亡,违法行为与死亡之间是一种内在的必然的关系。所谓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是指被告违法行为并不是一定要导致卿死亡后果的发生,而是由于违法行为与死亡后果之间界入了其他因素,通过这些因素的作用造成了卿的死亡。因为从医学上说,内出血只要采取恰当的治疗方式,一般情况下是不会发生死亡后果的。从案情看,卿被伤当时看不出受伤,伤情发作后区医院诊断为内出血,并建议转有治疗条件的县医院治疗。如果按正常的方式治疗,卿可能不致于死亡。但由于卿拒绝治疗,致使医院不能按其伤情应当采用的方式抢救治疗,才导致了卿的死亡。这里要注意区分违章行为与伤害和死亡的关系,不能因违章直接造成伤害而推论出直接造成死亡。第三,卿XX拒绝治疗和医院放弃抢救的行为相对于卿死亡后果来说,也具有一种特殊的必然因果关系。因为在已经诊断出内出血并被告知如不及时抢救将有生命危险后,卿XX仍坚持出院,拒绝抢救,使医院无法进行治疗。这种伤者已到医院诊断而拒绝抢救,医院能够抢救治疗而无法抢救治疗的不作为行为也是卿死亡的原因,它亦决定着卿死亡后果的必然性。综上分析,卿XX死亡有多个原因,它是被告的伤害行为,卿自身拒绝治疗的行为和医院无法进行抢救行为共同作用的结果。几个行为与死亡后果都存在因果关系。但从它们对死亡后果发生的作用大小看,被告的行为无疑起了主导作用,是卿死亡的主要原因;卿自己拒绝治疗和医院无法进行抢救的行为只是次要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