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与张XX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赣中民四终字第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XX,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佳福,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XX,男,汉族,1962年10月生,个体工商户,住(略)。
委托代理人任少华,定南县正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赣州XX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焦X。
委托代理人张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杨XX,男性,汉族,40岁,农林牧渔劳动者。
委托代理人张尧,江西正制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因不服定南县人民法院(2007)定民一初字第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上诉人张XX的治疗费、住院误工费、护理费、出院后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车载货物损失、车辆报废损失共计人民币23058.56元,由原审被告杨XX承担17095.1元,扣除已付10695.1元,由原审被告杨XX于2007年9月20日前支付余款6400元给被上诉人张XX。
二、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章贡支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按保险合同的约定将理赔款直接支付给被上诉人张XX。
三、被上诉人张XX同意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四、一审案件受理费5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合计人民币750元,由原审被告杨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长 刘国平
审 判 员 张慧珍
审 判 员 温雪岩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程明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