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路上飞车轮 受伤宝马获赔15万
2006年12月29日,江西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受损“宝马”车主获15万元赔款。
2006年6月16日21时51分,张XX驾驶“解放”牌重型厢式货车(车号:鲁P/40962),从江西赣州往湖北荆州方向行驶。途经樟吉高速公路136KM+496M处,鲁P40962车右后轮胎落于超车道,致使正在超车的由原告陈智忠驾驶的“宝马”牌轿车(车号粤B/BMW323),撞上该轮胎,同时后方由被告龚文根驾驶的“帕萨特”牌轿车(车号赣A/B2188)又与粤B/BMW323小客车发生追尾,造成二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XX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车辆右后轮胎脱落,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当事人张XX应负主要责任;当事人龚文根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当事人龚文根应负次要责任;当事人陈智忠驾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无与本次事故发生相关的违法行为,故在本次事故中不负责任。经江西省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宝马车损为14.1万余元。为此,原告花费价格鉴定费525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原告另实际支出施救费1600元、拖车费4500元、拆装费1500元。
另查明,粤B/BMW323号车登记车主为张鸣。鲁P/40962号车登记车主为山东省萃县汽车运输队,该车已向被告财产保险阳谷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20万元,赣A/B2188号车登记车主为苏XX,该车已向被告平安保险江西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保险,其中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张XX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应按交警部门的认定负主要责任;被告龚文根驾车时亦违反了有关规定,造成原告车辆受损,应按交警部门的认定负次要责任。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阳谷支公司赔偿原告车辆损失141087元、价格鉴定费5250元、司法鉴定费700元、施救费用1600元、拆装费1500元、拖车费4500元、共计154637元的70%,计108245.9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西分公司赔偿原告154637元的30%,计人民币46391.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