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相关知识
水上交通事故处理是指海事机关在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基础上,提出加强安全管理的措施或建议、处罚违法人员、公布调查结果,以及对由于水上交通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的一系列活动。
一、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目的
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为查明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造成损害的程度、范围,确定事故的性质和判明事故当事人的责任,而依法进行的一系列活动。调查水上交通事故,应首先运用勘查、拍照、查询、鉴定、检验等手段搜集证据,然后分析包括人为因素在内的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因素、研究水上交通事故发生的各个细节、查明事故原因、判明当事各方及有关人员责任。
二、水上交通事故调查的性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发布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指南》中,对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行为的性质给予了界定:“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是海事机关依法对水上交通事故进行调查的一系列活动,属于行政管理行为,但在具体的水上交通事故调查过程中,不仅取证、分析需要运用不同的技术手段,而且对事故原因的认定也主要是技术认定。因此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既是行政调查,又是技术调查”。该界定符合我国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从事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的人员,首先要了解自己的行政机构的法律地位、所从事的行政行为的性质及其基本特征,才能在工作中依法行政,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力,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三、水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程序
舶舶、浮动设施在吴江辖区水域发生交通事故,应以最快的方式将船舶、浮动设施的名称、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地点、事故发生时水域的水文、气象、通航环境情况,船舶、浮动设施的损害情况,船员、旅客的伤亡情况,水域环境的污染情况以及事故简要经过向交通事故发生地或就近的海事机构报告,船员可通过电活12395或直接通过电话向各海事所报告。当事人应当在发生交通事故后24小时内向海事机构书面报告。
受理部门:各海事所、签证点
(一)办理手续:
l、水上交通事故指:
(1)碰撞、触碰或者浪损;
(2)触礁或者搁浅;
(3)火灾或者爆炸;
(4)沉没(包括自沉);
(5)影响适航性能的机件或者重要属具的损坏或者灭失;
(6)其他引起财产损失或者人员伤亡的交通事件。
2、应提交以下文件或资料:
(l)交通事故报告书;
(2)船舶签证簿、船舶检验证书、航行日志、轮机日志等有关船舶法定证书、文书和船员证书、证件或其复印件;
(3)有关技术鉴定、检验报告和其它证据;
(4)保险文书、运输合同或运输单证;
(5)海事机构要求提交的其它资料。
(二)办理程序:
l、立案受理;
2、事故调查;
(1)及时准确、全面收集事故信息和对收集的信息进行处理;
(2)初步了解情况;
(3)收集与事故情况有关的一般资料;
(4)聘请有关部门、专家进行鉴定。
3、事故处理;
(1)全面分析事故原因;
(2)制作《水上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书》,向有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建议;
(3)对事故作出责任认定;
(4)事故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给予行政处罚;
(5)填写结案报告。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避碰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4、《江苏省内河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5、《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