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与被上诉人黎XX、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XX支公司、原审被告关XX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上诉一案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7)佛中法民一终字第5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住所地:佛山市XX区荷城街道沧江路413号。
负责人李XX。
委托代理人李应辉、陈巧萍,均系广东商融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XX,男,195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XX支公司,住所地:佛山市XX区东华路1号。
负责人廖XX。
原审被告关XX,男,1973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2007)明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7年8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以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经审查,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撤回上诉,广东省佛山市XX区人民法院(2007)明民一初字第189号民事判决生效。
二审案件受理费556元,减半收取278元,由上诉人广东电网公司佛山XX供电局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吴 健 南
代理审判员 林 波
代理审判员 舒 琴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韩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