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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公检法联合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规范

市公检法联合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规范市公检法联合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规范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交通事故的责任认定,以准确解决刑事司法实践中与之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近日,市检察院联合市中级法院、市公安局出台《关于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相关问题的会议纪要》。

市公检法联合对交通肇事刑事案件中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进行规范

一、明确确定当事人事故责任依据的法律法规

规定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的相关条文确定当事人的事故责任。

二、明确交通事故中的同一违法行为不能进行重复评价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情形之一追究肇事人刑事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对肇事人在未具有前述五种情形之一时的事故成因及作用予以明确。

三、明确因肇事人逃逸等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对能否查清事故责任的不同情形如何处理予以规范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因肇事人逃逸行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查清,或肇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依法认定肇事人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肇事人虽有逃逸行为,但根据现有证据,仍可以查清各方当事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及过错程度,能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责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先对肇事人在未具有逃逸情形时事故成因及作用予以明确。

编辑:黄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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