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交警曝光11起典型交通事故案例,看看你能得到哪些启发?
随着机动车保有量的迅猛增长,交通事故几乎每天都在发生,而这些交通事故的背后或多或少存在着各种交通违法行为和交通陋习。
为提高广大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和法制意识,铜川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今年以来典型交通事故案例予以曝光,希望大家引以为戒、文明出行,做到自觉抵触交通违法,主动防范交通事故。
【案例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驾驶人李*雪驾驶机动车未按规定安全驾驶且未做到认真观察有效避让,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
行人刘*英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之规定,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二】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学龄前儿童和*轩横过道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但由于和*轩为学龄前儿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学龄前儿童以及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疾病患者、智力障碍者在道路上通行,应当由其监护人、监护人委托的人或者对其负有管理、保护职责的人带领。”之规定,由带领和*轩过马路时负有管理、监护职责的王*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驾驶人宋*海驾驶车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应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例三】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罗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根据罗某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白某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四】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机动车信号灯和非机动车信号灯表示:(二)黄灯亮时,已越过停止线的车辆可以继续通行。”之规定,根据杨*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付**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五】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夜间行驶或者在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行驶,以及遇有沙尘、冰雹、雨、雪、雾、结冰等气象条件时,应当降低行驶速度。”之规定,根据杨**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例六】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根据曹*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刘**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七】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之规定,根据孙**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樊**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八】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之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常*无责任;当事人田**无责任。
【案例九】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不得在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之规定,根据吴**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当事人曹*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车辆进出道路,应当让道路内正常行进的车辆和行人优先通行。”之规定,根据曹*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案例十】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四)项:“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四)车辆停稳前不得开车门和上下人员,开关车门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之规定,根据李**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杨*不承担事故责任。
【案例十一】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当事人刘**的行为违反了《陕西省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机动车进出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应当减速慢行,注意避让非机动车和行人。”之规定,根据刘**的过错行为,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当事人何*在此事故中无过错行为,不承担事故责任。
交警提示:
驾车出行安全不仅是对自己负责,更是对家人和社会负责。请广大驾驶人朋友驾车出行时,要时刻掌握周边车辆和行人的动态情况,保持安全车速与车距,做到自觉遵法守规、安全文明出行!
(CJ)