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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例

事故原因及责任认定:机动车驾驶人蔡某某的道路上行驶未确保安全,未与前车电动车驾驶人安某某保持安全距离,安某某驾驶电动车未靠道路右侧行驶,导致发生交通事故。蔡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三十八条 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四十三条 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安某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五十七条 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考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之规定承担次要责任。

杞县交警提示: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才是回家最近的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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