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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烟少年车祸死伤,骑车追赶的店主犯罪了吗?

抢烟少年车祸死伤,骑车追赶的店主犯罪了吗?

涿鹿县人民检察院微信公号 图

4月1日晚20时许,杨某某(14周岁)、王某某(15周岁)等人驾驶摩托车至涿鹿县某村唐某某经营的小卖部,趁老板不备,杨某某将烟抢夺后逃跑,与王某某驾驶摩托车逃窜。与二人同行的还有驾驶摩托车紧随其后的于某某等三人。

唐某某发现香烟被抢夺后立即安排妻子报警并驾车追赶,杨、王二人为摆脱追赶加速前行,驾车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王某某受伤,杨某某当场死亡。

河北省张家口市涿鹿县人民检察院综合考虑案件事实,以过失致人死亡罪批准逮捕了店主唐某某。

追赶抢夺犯导致自己被捕,这听起来的确有点蹊跷。自古以来,一般民众追赶或者缉拿犯罪当是见义勇为之举,而受害人自己追赶犯罪那更是理直气壮的事情,怎么落得个身陷囹圄呢。

我国《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一)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本案杨、王抢夺财物的行为,无疑属于“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情形,店主唐某某一面安排妻子报警,一面驾车追赶,不仅合情合理,而且完全符合上述规定。

再换一个角度来看,唐某某驾车追赶杨某某等人的行为是否具有防卫的性质,或者唐某某的行为是不是超过了必要的限度。

根据刑法规定,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满足的一个重要条件就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的重要标准是被害权益面临的危险是否已经解除。本案中,杨某某等人抢夺财物后骑车逃跑,唐某某立即驾车追赶,可以认为财物被抢夺的不法状态仍处于持续状态,权益面临的危险并未解除,唐某某完全可能追上杨某某等人、夺回财物。因此,唐某某驾车追赶的行为具有明显自救性质,应当肯定其防卫的属性。

不过,从检察机关批捕的结果来看,可能认为唐某某的防卫行为是为了夺回一条香烟,却造成了二人一死一伤的结果,超过了“必要限度”,所以涉嫌过失犯罪。

然而,对于“超过必要限度”的认识,不能够做这张权益之间的绝对比较,否则,就可能造成唯结果论。从本案实际情况看,唐某某驾车追赶、意图夺回香烟的行为属于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在唐某某追赶的过程中,如果杨某某因为害怕被追上而在逃跑的过程中不停回头看,或者驾车技术不高,加上慌不择路而导致发生交通事故,二人摔倒致死伤的结果,则唐某某的防卫行为就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否则,谁还敢追赶犯罪呢。

当然,如果唐某某在追赶抢夺者的过程中,故意撞击对方的摩托车,或者是采用别、卡等方式逼停杨某某等人,导致交通事故的发生,那就存在防卫过当的可能。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唐某某虽然是为了追回自己的财物,但对于被追赶者发生伤亡事故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应当承担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即使唐某某构成过失犯罪,也未必需要对其采取逮捕的强制措施。今年1月18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就说到,“要进一步降低逮捕率、审前羁押率。能不捕的不捕,能不羁押的不羁押,就能有效减少社会对立面”,对于涉及公民防卫的案件,必须考虑这一点。

回到本案,接下来的处理应该重点围绕唐某某驾车追赶时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及过错程度有多大,即使最终以过失犯罪论处,也应当对其从轻判处。因为司法活动既要惩戒不法,也要保护良善、弘扬正义。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