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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报三起较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

信息时报讯(记者 奚慧颖 通讯员 粤交警)4月28日,在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召开“五一”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新闻发布会上,省应急管理厅和省公安厅交管局通报了近期3起较大交通事故的调查处理情况,分别是湛江雷州市“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广深高速“3.22”涉油罐车道路交通事故、沈海高速茂湛吴川市塘缀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1.湛江雷州市“2.10”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调查组查明,黄某驾驶的车辆制动系效能不符合技术标准,进入弯道和下坡路路段时超速行驶,发现前方道路上的摩托车时采取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同时,事故路段373省道杨家镇及相邻的唐家镇路段沿线交通标志不齐全、部分路口视距不良,存在道路安全隐患;杨家镇政府和沿线交警对辖内交通安全重视不够,373省道沿线普遍存在摩托车无牌、无证驾驶、超员超载、不戴安全头盔现象;摩托车驾驶员及乘员所在的学校对交通安全重视不够,对单位人员无牌车辆、无证驾驶行为监管不力等是事故发生的间接原因。

黄某已于2月21日被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调查部门建议雷州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召集人、雷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雷州市教育局和雷州市杨家镇政府分别向其上级主管部门做出书面检讨,深刻吸取事故教训。

下一步,湛江市、雷州市相关部门要将373省道杨家镇、唐家镇列为重点安全隐患道路治理,改善路口视距,增加警示标志,加强农村交通安全“两站两员”和“平安村口”建设,大力整治摩托车、超标电动自行车行车秩序,从严查处超员、不戴安全头盔、无牌证上路等违法行为,严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广深高速“3.22”涉油罐车道路交通事故。

经初步调查,范某驶粤T44222号牌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时,在事故发生前存在多次操作手机、嗑瓜子、喝水、抽烟等行为,在遇到路面前方车辆慢行的紧急情况下,未及时发现并进行避让,是事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同时,陈某驾驶车辆在主干道最右侧车道缓慢行驶,是事故发生的另一方面原因。

目前,半挂车驾驶人范某和随车押运员赵某因其违法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已被深圳市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为进一步查找事故暴露的问题,车籍地中山市安委办和道安办组织相关部门对车辆所属企业广东凯信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了联合安全生产检查。经查,该企业存在实际控制人未取得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资格证、企业未缴纳安全生产责任险、安全责任不明确不落实、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车辆技术管理不到位、动态监控主体责任不落实等安全隐患问题。

针对问题和隐患,中山市交通运输和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下发《责令整改通知书》,做出罚款4万元、分批停业整顿的处罚,并要求企业落实专职动态监控人员和监控台账记录,及时处理动态监控报警,对新入职驾驶员、押运员进行上岗培训并注册登记,督促参加安全文明驾驶教育培训考核,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3.沈海高速茂湛吴川市塘缀段较大道路交通事故。

湛江市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底盘左侧的备用轮胎固定装置不规范安装,导致备用轮胎在车辆行驶过程中脱落,被桂K1826挂号重型特殊结构半挂车左后轮碰撞碾压,造成车辆失控,引发事故。

调查认定,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凌宇丹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落实,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未对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谢学惠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培训,未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未建立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组织对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底盘左侧的备用轮胎固定装置不规范安装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人张攀未对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未对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未及时发现和消除营运车辆事故隐患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谢学惠安全生产意识不强,上路前没有对机动车安全技术性能认真检查,驾驶备用轮胎固定装置不规范安装的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上路行驶等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茂名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管理总站违规办理普通货运经营、对个体运输户安全生产监管执法责任不落实等问题。

这起事故对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将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驾驶员1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茂名市交通运输局交通管理总站党支部书记、负责人等4人移交纪委监委处理;对粤K21637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和实际经营人等2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责成茂名市交通运输局向茂名市人民政府以书面形式作深刻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