页面载入中...

当前位置:
首页 > 车祸新闻 > 法官提醒|酒后驾驶危害大 安全意识牢记心

法官提醒|酒后驾驶危害大 安全意识牢记心

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公安交管部门始终坚持以“零容忍”的高压态势严查严打酒后驾驶违法行为,然而酒驾仍屡禁不止,许多司机无视法律,总是抱着侥幸心理,放下酒杯便握起方向盘,走上危险驾驶的犯罪道路,导致一幕幕悲剧发生。为全力维护公共安全,严惩醉驾违法犯罪,营造人人守法、文明驾驶的法治环境,4月23日,西和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王某成、杜某波、张某坝危险驾驶罪三案。

法官提醒|酒后驾驶危害大 安全意识牢记心

案件一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被告人王某成酒后驾驶三轮汽车(共载8人),沿西晒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西和县兴隆乡上庙村路段时,发生车辆侧翻,造成两人不同程度受伤。经检测,王某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247.6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告人王某成目无国法,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二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1月,被告人杜某波酒后驾驶小型普通客车,从西峪镇某汽修厂出发,由北向南行驶至西和县西峪镇叶大村路段时与路边一根木质电线杆相撞,后又与路边停放的一辆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及电线杆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96.26mg/100ml,属醉酒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件三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被告人张某坝醉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西和县汉源镇鱼磨路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其体内血液酒精含量达124.34.26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对自己酒后危险驾驶的犯罪行为深感懊悔,当庭表示认罪悔过,案件将择期宣判。

法官说法

“司机一滴酒、亲人两行泪”“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这些大家耳熟能详的劝语恰恰又是最容易在酒后被抛之脑后的金玉良言,危险驾驶带来的损失惨重,酿造的悲剧频发,其“屡禁不止”的背后是侥幸心理的作祟,更是将个人主义凌驾于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之上的膨胀心态,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既然无视法律约束,就必须自食其果!惩罚不是最终目的,“零酒驾”才是最美的期待,真诚告诫广大群众,切记遵守守法,远离酒驾,文明行车,安全有序的交通大环境,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创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