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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南法院厚积薄发 锐意创新 发布关于“醉驾”犯罪的裁判规则

近年来

交警部门持续严厉整治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醉驾类案件呈高发态势。为进一步规范对醉驾案件的刑罚裁量权,增强量刑的严谨性、公开性、可操作性,同时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该类案件中的适用,近期,江南区法院通过分析、总结该类案件的审理经验,制定并下发了关于醉驾犯罪的裁判规则,以便提高审判质效,有效打击和预防犯罪。

江南法院厚积薄发 锐意创新 发布关于“醉驾”犯罪的裁判规则

(图源:南宁交警微发布)

关于醉驾犯罪的裁判规则

该规则明确了先定性分析再定量分析的基本原则,并规定了对身份特殊人员(如公职人员、党员等)判决后要进行通报的原则,再对从宽处罚、量刑的一般性原则进行了说明。同时,规则还列举了八种从重处罚的量刑情节。鉴于实践需要,本院对醉驾案的缓刑适用进行了规定,列举了十二种不适用缓刑的具体情形,再对可适用缓刑的情形进行了一般性规定。该规则还首次对免予刑事处罚、不予定罪处罚的适用进行了说明,不仅有酒精含量要求,还必须具备犯罪情节轻微或者显著轻微的条件。

危险驾驶案件是轻刑案件,在被告人归案后,办案机关一般不对其进行羁押,而是取保候审。而杨案中,其血液乙醇浓度已接近200mg/100ml,工作人员多次联系杨某,其均对法院依法传唤不予理睬,家属亦拒绝配合提供杨某行踪。因杨某无视取保候审的规定,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居住地,无法联系,不能将其传唤到案进行审理,本院决定对其进行逮捕。公安机关在接到本院的逮捕决定后,快速将身处浙江省诸暨市的杨某抓捕归案,并克服疫情期间关押难题,将杨某带到看守所羁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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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规则不仅能有效指导审判实践、提高该类案件审判质效,还有利于法检公三家统一证据标准、统一裁判尺度、统一惩处步调,并以量刑的公开、透明、规范,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维护司法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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