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让朋友搭车,遭遇车祸朋友身亡,被起诉连带赔偿会被支持吗?
2016年的一天,王先生(化名)驾驶的客车与李先生(化名)驾驶的客车相撞,造成两车及道路设施损坏,李先生驾驶的客车里有一乘坐人张女士(化名),事故造成张女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责任认定书认定王先生负事故主要责任(70%),李先生负事故次要责任(30%),张女士不负事故责任。
原告是张女士的丈夫、儿子,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两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王先生、保险公司、李先生连带赔偿两原告所有损失。
(李先生承担的责任比例为30%,减轻后是25%,由交强险在限额内先赔,超出交强险的部分,客车司机王先生承担70%,李先生承担25%。)
被告王先生与被告李先生各自驾驶机动车,两车相撞致损害结果发生,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已对事故责任作出明确划分。
根据该条规定,王先生与李先生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车辆供乘者不以牟利为目的而邀请或者允许搭乘人搭乘车辆的行为。
好意搭乘行为本属于一种情谊行为,搭乘人和车主间并不构成客运合同关系,但供乘人一旦邀请或允许他人搭乘,则负有保障搭乘者人身安全的注意义务。
但该标准的判断并不能仅以是否有金钱给付为唯一判断标准。比如老年人免费乘坐公交车,其与公交车运营单位之间仍形成客运合同关系;又比如商场的免费班车,其虽未收费,但却是商场为吸引消费者提供的便利措施,其并不符合好意同乘中的无偿条件。
以运营为目的的机动车辆,即使是无偿的,也构成无偿客运合同。
即驾驶人并非为了搭乘人的目的或者行程而行驶,行驶主要是为了驾驶人的目的或者驾驶人与乘车人目的类似或者一致。
此为双方之间就好意搭乘的合意。
以上案例,是驾驶人不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或者机动车存在明显的缺陷等情形,允许他人搭乘,可以酌定减轻赔偿责任。
当驾驶人存在无证驾驶、醉酒驾驶或者机动车存在明显的缺陷等情形,是否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一、搭乘人明知的,则应按照过失相抵原则,减轻驾驶人的责任。
二、搭乘人不知的,不减轻驾驶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5年,一驾驶摩托车的小伙子小飞(化名)载着朋友在出行的路上,与一个小轿车相撞,双方同等责任,其朋友受伤。
法院认为小飞在明知自己无证驾驶、未办理车辆登记仍上路行驶还搭乘受害人,对于受害人人身受损的结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搭乘之前,小飞未告知受害人其无证驾驶及车辆未办理登记情况,受害人不存在过错。
还有的法院认为:好意同乘情形下,应当酌定减轻责任人的民事赔偿责任,并对精神损害赔偿金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