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新规”调整免刑标准 交警“划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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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发布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以下简称《纪要》),对醉驾的查处和定罪有了很多新变化,其中,“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叫代驾行车至小区门口,车主接替驾驶进入小区的”将不被认定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法律上的“道路”
刑法中的“道路”,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即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不包括居民小区、学校校园、机关企事业单位内等不允许机动车自由通行的通道及专用停车场。
“《纪要》对道路的概念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市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解释,根据《纪要》,对醉酒在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公众通行的场所挪动车位的,或者由他人驾驶至居民小区门口后接替驾驶进入居民小区的,或者驾驶出公共停车场、居民小区后即交由他人驾驶的,不属于刑法规定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
大于80mg/100ml一律刑事立案
《纪要》秉承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醉驾的场所“放宽”,立案的标准却“严”了。市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表示:“之前血液酒精检测达80才立案刑拘。对现场查获经呼气测试,酒精含量达到80mg/100ml的机动车驾驶人,无论其对检验结果是否有异议,均立案查处,并由医疗机构或者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按照规范抽取血样,及时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测。检测结果未达到醉酒标准的,才能撤销案件。”
8种醉驾不得缓刑
“惩治‘醉驾’犯罪,《纪要》综合考虑了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各种因素,同时还结合考虑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明确8种醉驾从重处罚,不得缓刑。”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这8种醉驾分别是:
具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的;
在高速公路上醉酒驾驶的;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中型以上机动车、或者严重超员、超载、超速驾驶的;
无驾驶汽车资格的(驾驶证被扣留、超出驾驶证年审期限未满一年、驾驶证记分满12分状态未满一年的除外);
明知是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标准或者已报废的汽车而驾驶,驾驶无牌机动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或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牌证的;
在被查处时有驾车逃跑或严重抗拒检查行为的;
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曾因酒后驾驶三年内、醉酒驾驶五年内被追究的。
没有8种从重情节皆可缓刑
交警大队有关负责人还表示,醉酒驾驶汽车,无上述8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在此基础上,酒精含量在17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酒精含量在10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醉酒驾驶摩托车,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没有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后果,认罪悔罪,酒精含量在20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其中,酒精含量在180mg/100ml以下,危害不大的,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