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交通事故30个法律问题解析(2020版)
1、机动车驾驶人与登记车主不是一个人的时候,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怎么承担?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它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2、挂靠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责任该怎么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3、私下转让车辆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以最大限度弥补受害人的损失。
4、套牌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由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被套牌车辆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5、拼装车、报废车辆进行私下转让的,发生交通事故后,该如何承担责任?
6、学员在驾校学习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该如何承担责任,是驾校还是学员?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应由驾校培训单位来承担赔偿责任。
7、想买车,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由谁来承担?
答:在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试乘者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
8、在存有缺陷的道路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责任由谁承担?
答:应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道路管理人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9、不具备上高速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由谁承担?
10、在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物品等妨碍道路通行,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答:这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应由实际行为人来承担,如果能证明道路的管理者有过错的话,管理者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11、机动车存在缺陷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应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答:这种情况下,属于产品责任纠纷,当事人可以以产品存在缺陷为由,向汽车的销售者或者生产者主张权利。
12、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同一人损害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13、道路交通事故安全法中关于“人身伤亡”是否包括精神抚慰金的项目?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人身伤亡,包括精神抚慰金。
14、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是否可以要求赔偿停运损失?
答: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该司法解释做出相应的规定后,合理停运损失应该支持。
15、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使用替代的交通工具,产生的合理费用是否应该支持?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非营运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人民法院应该支持。
16、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答:在此之前,各地法院的做法也不统一,有的将保险公司列为第三人,也有的直接列为被告,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将该做法统一化,一律列为共同被告。
17、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是什么呢?
答:当事人如果请求将商业险列为共同被告的话,法院应准许,并且可以判决商业险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可以依据保险合同进行抗辩。
18、既有交强险又有商业三者险的情况,责任如何承担?
19、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保险公司优先承担,是否应该支持?
20、无照驾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1、醉酒、服用违禁品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22、机动车逃逸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23、驾驶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24、未购买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责任该如何承担?
25、多辆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失的责任该如何承担?
答:这种情况下,如果损失超过各交强险限额之和的,由各交强险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损失未超过各交强险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按照比例进行分担。
26、牵引车(半挂车)在连接使用时发生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该如何赔偿?
答:应由保险公司在各自的责任限额内平均进行赔偿。
27、同一起交通事故,造成多个受害人的,一个交强险该如何赔偿?
28、无名氏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金由谁领取的?
答:实践中有很多做法,一种观点是由事故科进行领取,待公告找到死者近亲属后,再转交给他们,一种观点是由事故发生的民政部门代表国家进行领取。如果发生在高速公路上,由路政管理部门进行领取。该司法解释规定,由法律授权的机关或者有关组织来进行领取。
29、在道路以外发生交通事故的,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答:根据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以外的地方通行时引发的损害赔偿案件,可以参照适用本解释的规定。
30、道路交通事故中“道路”是怎么理解的?
答:“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这一解释将在学校、单位、施工单位等发生的车辆致人伤害或者财产损害纳入到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约束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