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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能成为工伤不予认定的事由

基本案情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能成为工伤不予认定的事由

律师观点

经团队律师内部反复沟通研讨,最后确定的代理意见如下:

一、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并不妨碍排除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工伤保险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由此可见,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核心要义在于对受伤害的劳动者的工伤救济与补偿。

同时,《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文从责任划分角度仅排除了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受害人可以享受工伤待遇的情形,并未排除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情形下的受害职工可以主张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综上,按照《工伤保险条例》保障受伤害的劳动者的救济与补偿优先的立法目的,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形下,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完全可以对事故责任进行独立判断,作出符合工伤立法目的、利于劳动者彭某某的工伤认定。

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应当是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参考性证据之一,而不应该成为工伤认定的前提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非本人主要责任的认定,应当以有关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决为依据”,但该规定仅是引导性说明而非法律强制性条款,其目的在于指引申请人尽可能详尽地提供有效申请材料,以便于准确作出工伤认定,因此,上述规定并不能成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工伤认定前提条件的理由。

三、司法实务中,存在诸多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但得到工伤认定的权威实例

四、本案交通事故并非单方面交通事故,货车至少应承担主要或全部事故责任

本案现有证据已经证实案发时,现场存在肇事货车,但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查清事故现场存在货车的责任主体,及货车逃逸的情形,根据《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规则》第七条的规定,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承担全部责任。但是,当事人弃车逃逸以及潜逃藏匿的,如有证据证明其他当事人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责任;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各方有报案条件均未及时报案,造成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之间的事故由机动车方承担主要责任。结合该规则第四条的规定,认定事故责任,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及所起作用大小来确定。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彭某某未取得驾驶证及行驶证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而本案恰恰存在货车对摩托车构成高度威胁的情形。

综上,本次事故并非单方交通事故,货车应当负事故的全部或至少主要责任,彭某某最多负次要责任。

五、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存在逻辑矛盾

在交通事故责任中,只存在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几种情形,以及无法认定责任这一特殊情形。既然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彭某某负主要责任,那么谁负次要责任?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什么认定彭某某应承担的是主要责任,而不是全部责任?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亦未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故认定彭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存在逻辑矛盾。

判决结论

长沙县人民法院认可了代理律师的观点,依法判决撤销该《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长沙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对彭某某所受伤害是否为工伤重新认定。

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不能成为工伤不予认定的事由

小 结

在工伤纠纷处理过程中,由于法律程序性的规定,处理周期往往长达一到两年。在此过程中,既需要委托人的配合,更需要委托人的坚持。律师专业意见得到司法机关胜诉判决的认可,固然可喜,但抚卷细思,惟有感谢委托人对代理律师、对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的信任。


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劳动与人力资源法律服务部

本法律服务团队由劳动法专家律师、工伤认定和赔偿专家律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员、高级人力资源管理师、税务师等十名毕业于国内知名院校的成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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