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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产生全国首例无名氏车祸赔偿金公益监管公证

原标题:泰安产生全国首例无名氏车祸赔偿金公益监管公证 解无名氏后顾之忧

本报记者 戴玉亮

4月30日,在泰安市岱宗公证处,记者见证了一份“特别”公证书的诞生。“特别,是因为类似案情目前仅此一例,是‘全国首例无名氏车祸赔偿金公益监管公证’。”岱宗公证处公证员张燕华说。

公证内容是一份交通事故赔偿金监管协议,申请人是宁阳县东庄镇北石崮村村民委员会和该村村民、69岁的五保户陈耐春。

判决书已经生效,法院也通知可以随时去领赔偿金了。可这笔钱怎么花,成了问题。负责该案的毕秀梅律师说:“按理说,这笔钱应该由无名氏自己支配,但她是个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显然不行。她的监护人陈耐春也有支配权,但老陈年纪大了,也不识字,万一他被人骗了怎么办。”在提前与岱宗公证处沟通、交流后,一直为无名氏事件忙活的东庄镇妇联主席许娟、毕秀梅律师、北石崮村村委和陈耐春一起,经过再三考量,决定:村委会作为甲方、陈耐春作为乙方、无名氏作为第三人(被监护人),达成一份交通事故赔偿金监管协议。协议约定,赔偿金领出后,由乙方转至岱宗公证处,由公证处将全部款项存至资金监管账户。公证处每月10日前向乙方支付无名氏的生活费用及护理费用,金额为3000元/月。如无名氏患病或有其他情形发生重大开支,乙方需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经公证处审核后,及时向乙方支付相应费用。

协议同时约定:如第三人(被监护人)死亡,第三人(被监护人)法定继承人未出现,且有剩余款项,剩余款项仍按月向乙方支付。资金监管期间,乙方及第三人(被监护人)均死亡,甲方应及时通知公证处停止对剩余款项的支付,待剩余款项权利主体依法确定后再行向权利主体支付。

4月30日上午,陈耐春来到岱宗公证处办事大厅。经过身份验证、询问、笔录、确认、录像等一系列程序后,公证员张燕华为这份协议出具了公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