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城乡统一标准
步入2020年,我省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赔偿标准又有变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开展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城乡统一试点的通知》(法明传[2019]513号)、浙江省高院《关于转发的通知》(浙法明传[2019]234号)两份文件的授权,浙江省内多数地区都出台了试点方案。“同命不同价”的人身损害赔偿规则被诟病已久,于去年底省内终于迎来了一大波地级市试点方案的出台。目前可在网上查得杭州、宁波、温州、绍兴、湖州、嘉兴、金华、衢州、台州、丽水等地已开展试点工作,但各地区中级人民法院都很低调地开展着试点工作。下面我先罗列一下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然后重点给大家介绍一下伤残赔偿标准的变动。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常见项目
医疗费:包括当事人为治疗伤情而支付的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手术费、医药费、住院费、康复费、整容费等费用。
误工费:根据当事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无法证明自己收入但是能证明所属行业的,可以按照行业标准计算。无固定收入的,可按浙江省职工上一年度平均工资来计算。
护理费:同误工费的计算方法
营养费:30-50元一天,或由法院酌定
住院伙食补助费:30-100元每天
交通费:根据当事人和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伤残等级和伤残系数确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当事人伤残等级,按照浙江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因各市城乡统一新标有变动)
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地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因各市城乡统一新标有变动)
浙江省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一.按城乡标准未统一计算结果
二.城乡统一标准后的计算结果
也就是说事故发生在上述执行日期后的案件按城乡统一新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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