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如何复核,事故认定如何复核规定是怎样的?
【点击文末小程序,免费咨询法律问题】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如何复核是当事人在收到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当事人对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不服,此时当事人出现了应该如何处理,找谁处理的问题。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如何复核,事故认定如何复核规定是怎样的?
网友咨询: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相关规定是怎样的?
广东邦仁律师事务所王莉荣律师解答:
1、当事人应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证明送达之日起,三日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2、可以向作出事故认定的交警部门申请,或直接向上一级交警部门申请。
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复核以一次为限。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之日起五日内,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处罚。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构成犯罪,依法应当吊销驾驶人机动车驾驶证的,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后,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同时依法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王莉荣律师解析: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新规定有哪些?
1、申请复核范围扩大:交通事故证明、适用简易程序事故认定也可进行复核。
2、申请复核部门增加:可以直接向原办案单位提出复核申请。
3、进入司法程序仍可复核:取消了交通事故进入司法程序不予复核的规定。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七十六条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调查及认定程序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在责令原办案单位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后,可以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复核结论:
(一)事实不清的;
(二)主要证据不足的;
(三)适用法律错误的;
(四)责任划分不公正的;
(五)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
王莉荣律师,熟悉法律、精通法理,善于综合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各种疑难案件,善于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设计合理的解决方案,在纠纷的的各阶段从进行全面考虑,为当事人以最小的成本争取最大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