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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传真】一场因手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路口红灯时

正在看手机

但如果是副驾驶

看也就看了

但如果你是主驾驶

又遇到酒后摩托车司机

交通事故就发生了


【案件传真】一场因手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案件传真】一场因手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案件传真】一场因手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案情还原



【案件传真】一场因手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驾车行驶本应全心全意

但却三心二意

手机的内容固然重要

但却抵不过“人命”


东丽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二人受伤后逃逸,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鉴于被告人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认罪,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综合法定、酌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案件传真】一场因手机而发生的交通事故

法律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