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法委副书记酒驾致四死一伤 法律人士:或最高判处死刑
封面新闻记者 田之路
4月4日,内蒙古赤峰市敖汉旗发生一起3车相撞事故,造成一车4人死亡。经核实,肇事司机潘某国系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其系酒后驾驶,发生事故后由同车人闫某华顶罪。潘某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造成四死一伤的惨剧,或面临怎样的刑罚?有律师认为,潘某国的行为还有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可能将会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据敖汉旗公安局5月1日通报,4月4日7时25分,赤峰市敖汉旗省道210线529KM+200M处发生一起三车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赵某启、乘车人赵某山、赵某飞当场死亡,赵某海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杨某新、潘某国、闫某华受伤,三方车辆不同程度损坏。
在公安机关调查初始阶段,肇事车辆内乘客闫某华称自己为驾驶员,后经公安机关侦查,肇事车辆驾驶员为潘某国,闫某华系冒名顶替。
后经鉴定,潘某国血液中酒精含量为30.13mg/100ml,属饮酒后驾车。经核实,潘某国为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闫某华为敖汉旗人,无业,二人系朋友关系。
4月5日,潘某国被敖汉旗公安局刑事拘留。4月16日,经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批准,敖汉旗公安局对潘某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执行逮捕。4月30日,敖汉旗公安局将潘某国以涉嫌交通肇事罪、闫某华涉嫌包庇罪移送至敖汉旗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为确保案件审理依法、公正、客观、及时,5月8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指令敖汉旗人民检察院报请指定管辖。同日,赤峰市人民检察院商请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巴林左旗人民检察院对全案依法审查起诉。目前,该案正在办理中。
5月8日,经中共敖汉旗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免去潘某国敖汉旗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职务。
目前,该起交通事故善后调处工作正在进行中。
肇事司机潘某国系敖汉旗政法委副书记。从警方初步调查显示,其驾车发生事故后没有立即报警而是潜逃藏匿,在调查初始阶段,还由其同车人闫某华冒名顶替潘某国驾驶车辆发生事故。交警对事故形成原因分析后认为,潘某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超速行驶,遇前方停在非机动车道内的机动车驾驶人开启左前车门时,采取不当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是形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次要原因是停车路边的越野车发生故障,驾驶员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开关车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而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显示,潘某国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3mg/100ml,属于酒驾。
记者了解到,饮酒驾驶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毫克/100毫升,但是不超过80毫克/100毫升。醉酒酒驾驶标准是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同样是四死一伤的惨剧,潘某国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他是否还会“数罪并罚”?最高会面临怎样的刑罚?对此,法律人士发表了看法。
封面新闻从太琨律成都所主任朱界平律师和该所刑事辩护第三部主任罗晶翔律师处了解到,从目前了解的基本事实来看,此次事件的肇事者敖汉旗政法委原副书记潘某国,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公安机关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
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在此次事件中,如果潘某国存在醉酒驾车、超速行驶的情形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同时还造成了四人死亡三人受伤的严重后果,交通肇事后又逃逸的行为,对潘某国的量刑可能就会加重至三年以上,如果死者中存在死亡结果是因潘某国逃逸而导致的,那么法院对潘某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可能性就很大。
同时律师认为,潘某国的行为还有可能会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此次事件中,若潘某国存在醉酒驾车并超速行驶的情形,且越过道路中心实线驶入对向车道进行逆向行驶,该行为具有严重的危险性,本次事件还造成了四死三伤的严重后果,潘某国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构成该罪的量刑可能将会达到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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