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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现场尸体遭碾轧 法院调解亲属获抚慰|车祸尸体

  日前,一起罕见的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在怀宁法院石牌法庭调解结案。原告董某甲、何某某夫妇因唯一的儿子发生交通事故致死后尸体又被其他车辆碾轧,获得了30000元的精神抚慰金赔偿,受伤的心灵得到了些许抚慰。

  2016年2月10日20时35分,怀宁县石牌镇境内发生一起亡人交通事故案件,张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沿怀太线由北向南行至2Km+100m路段处,与前方同向由两原告之子受害人董某乙驾驶的三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董某乙当场死亡的后果。张某某在现场等待交警部门前来处理的时候,意外再次发生,本案被告严某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轿车亦沿怀太线由北向南行驶过来,由于张某某在现场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开启示廓灯和后尾灯,严某某疏于观察道路情况,未能按规定降低行驶速度,车辆直接冲进事故现场,碾轧董某乙尸体后逃逸而去,后经公安部门侦破。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张某某对董某乙的死亡负全部责任,董某乙在被严某某车辆碾轧前已经死亡,严某某对碾轧董某乙尸体的事故负主要责任,张某某负次要责任。遭受丧子之痛的两原告将张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诸本院,石牌法庭进行了调解,由保险公司赔偿两原告各项损失62万余元,该案已履行完毕。

  两原告在领取保险公司赔偿款后,每当想起儿子突然先被车辆撞死,后尸体再遭车辆碾轧的事实,总是悲痛难忍,无法释怀,认为严某某在碾轧尸体以后,没有对原告给予任何形式的安慰,严某某的行为已经严重侵犯了死者的尊严,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遂多次找严某某赔偿损失,但都无果而归。两原告一怒之下,将严某某及其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诸本院,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抚慰金10万元。石牌法庭审理后认为,严某某驾车经过事故现场时,没有采取足够的谨慎态度低速行驶,以至车辆碾轧尸体,造成尸体毁损后逃逸,已经侵犯了死者的人格尊严,也给死者的家属即两原告精神上造成了痛苦,严某某应该承担赔偿责任,遂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通过主审法官的释法明理,双方当事人最终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与严某某分别赔偿两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2万元,且已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