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一男子骑电动撞车身亡,家属理赔保险遭拒:车架号与保单不符|江西车祸
电动车的广泛运用,方便了人们的交通出行。但因电动车总体质量较轻,速度过快,加之很多人骑乘电动车方法不当,近年来电动车发生的交通事故也越来越多,因此带来的赔偿问题也日趋复杂。那么电动车该怎样投保才能顺利获得理赔,又需要注意哪些法律问题呢?这个案例一起了解下。
据江西省瑞昌市法院2020年4月22日消息,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虽然保险公司以涉事电动车与保单所载电动车车架号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但经过法庭说理说法,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10万元。
说起来这是一个令人悲伤的案件,涉案被保险电动车车主已经死亡,其家属为了申领保险可谓绞尽脑汁,想尽办法,虽然依法维护了自身权益,但也给很多投保人提了醒,在办理保险的时候一定要细致仔细,认真核对信息,否则在保险理赔的时候便会困难重重,相当麻烦。
瑞昌男子陈某在几年前购买了一辆两轮电动车,按照相关规定,陈某在瑞昌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但投保时是发生在登记上牌之前,以此陈某仅仅拿了电动车合格证去投保,保险单上记载的车架号是合格证上的车架号。
后来陈某的电动车在登记上牌的时候,工作人员对电动车的车架号进行了查验,发现车架号与合格证上的车架号并不一致,工作人员遂在登记表上对车架号进行了修正。陈某当时也没有在意,更没有想到自己会因为骑乘电动车而命丧黄泉。
但天有不测风云,2019年5月3日下午6点左右,陈某骑乘着自己的电动车在瑞昌市某街道横过人行道的时候,与正在向前疾驰的四轮电瓶车撞了个正着,造成陈某身受重伤,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
经过交警部门认定,四轮电瓶车车主吴某和陈某对此次事故的发生负有同等责任。在料理陈某后事时,陈某家属发现,陈某驾驶的电动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附加车上人员责任险,从条款上获知驾驶员伤残的话,可向保险公司理赔10万元。
因这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陈某家属便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正当陈某家属以为理所当然获得赔偿的时候,保险公司的回复几乎让陈某家属崩溃,保险公司告知,陈某的电动车并未投保,保险公司不予支付保险金。
几经交涉之后,保险公司依然以这个理由拒绝支付,这让陈某家属异常恼怒。万般无奈之下,陈某家属决定拿起法律的武器,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0万元。
庭审中,陈某家属提供了相关证据,但在质证中,保险公司则辩称,陈某确曾投保一辆电动车保险,但保单所载明的电动车车架号与涉事电动车车架号并不一致,难以排除陈某还有一辆电动车投保的可能,而涉事电动车并未投保,因此不应该对陈某进行赔偿。
经过瑞昌市电动车整治相关部门证实,陈某电动车投保发生在登记上牌之前,当时只拿有合格证去投保,因此保险单上记载的是合格证上的车架号。但登记上牌后,工作人员对电动车实际车架号进行了查验,并进行了更正。经过法庭调查,陈某名下仅有一辆两轮电动车,即案涉电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也就是说,如果遇到证据不足的情况下,以具有高度可能性的事实进行认定。
本案中,虽然保险公司提出异议,但没有相反的证据来对陈某投保的事实予以推翻,同时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在陈某购买保险时查验了合格证上记载的车辆识别代码是否与车身上的车辆识别代码一致,故此保险公司的辩解不足以采信。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一审判决。
其实这件事给很多电动车主提了个醒,电动车因其先天性的不足,很容易发生交通事故。所以在骑乘电动车的时候,一定要掌握速度不能过快。二轮电动车虽然不是机动车辆,但依然要遵守交通规则,不能乱窜乱驶,一旦发生问题,受损严重的肯定是电动车。
目前,全国各地都在对电动车进行整治,电动车上牌照已经是大势所趋,这是对电动车规范管理的强有力的措施,也是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举措。电动车不仅要购买保险,还不能非法安装雨棚等附属设施,这样给本就不够安全的电动车增添了一份危险,更加容易出现事故。
保险公司在承接电动车保险时也一定要注意对被保险人车辆和车主进行核对,以免在赔付时产生纠纷,造成不良的影响,也让保险公司的形象大打折扣,这样真实得不偿失。